行业公约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福建省银行业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消保委员会”)的工作职责,保障其及时、有效开展各项工作,根据《福建省银行业协会章程》和《福建省银行业协会专业(工作)委员会管理暂行办法》,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消保委员会是福建省银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领导下的工作委员会,依据协会章程和本规则开展工作。
第三条 消保委员会的宗旨是依法维护银行消费者合法权益,整合行业资源,搭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沟通交流平台,引导银行业深入研究分析消费者权益保护突出问题,积极主动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推动银行业不断改善服务,提高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和责任,实现银行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消保委员会应遵循依法合规、公平公正、诚信自律、民主集中的原则。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消保委员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积极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组织制定并实施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行规行约,巩固并推进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制度化建设;
(二)倡导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文化和理念,搭建交流平台,强化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提升从业人员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能力和知识水平;
(三)配合行业监管部门推动消费者权益保护政策措施的实施,组织行业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宣传教育服务工作,为消费者提供金融专业信息和指导意见,帮助消费者树立理性消费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并组织协调行业合作开展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消费者教育服务等相关活动;
(四)关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法律法规政策实施情况和银行消费者诉求,组织开展专题调研,分析研究提出完善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政策建议,合力推动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改进银行业服务质量,提升整体服务水平;
(五)鼓励和倡导会员单位充分履行和兑现其对消费者的服务契约和书面承诺,做好产品与服务的信息披露,为消费者提供清晰、明确的金融产品信息;
(六)针对损害消费者的行为,对责任单位进行自律惩戒;
(七)完成协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成员单位
第六条 协会会员单位均可申请加入消保委员会。
第七条 协会会员单位经申请,承诺遵守本规则,经消保委员会审议批准即可成为成员单位。
第八条 为充分发挥消保委员会的作用,提高专业水平和工作质效,协会专职副会长提名,吸收福建省银行业保险业消费者权益保护服务中心为消保委员会成员单位。
第九条 成员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提出全体会议议案的建议权;
(三)对消保委员会的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成员单位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成员单位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消保委员会工作规则、自律公约及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消保委员会全体会议决议;
(二)自觉维护消保委员会的合法权益和良好声誉;
(三)关心、支持消保委员会的工作,积极参加各项活动;
(四)成员单位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各成员单位指定一名分管消保工作的副行长级领导作为成员代表,担任消保委员会委员,代表成员单位参加会议。成员代表一经确定,应具有稳定性。如因工作变动等原因发生变更,应及时联系消保委员会办公室书面办理成员代表变更手续。
第四章 工作机制
第十二条 消保委员会最高权力机构为全体成员会议(以下简称全体会议),由消保委员会全体成员单位参加。
第十三条 全体会议行使下列职责:
(一)审议通过消保委员会各项基本规章制度;
(二)审议通过消保委员会工作规则;
(三)审议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自律公约;
(四)审议表决消保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单位推荐人选;
(五)审议消保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六)审议批准新成员加入消保委员会;
(七)审议需由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消保委员会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由消保委员会全体成员参加会议。经消保委员会主任或三分之一以上成员单位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需要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五条 全体会议由消保委员会主任召集。召开全体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七日前通知全体成员单位。全体会议可以根据需要邀请相关监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列席,但不参与表决。
第十六条 全体会议须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单位参加方能召开。
第十七条 全体会议决议实行表决制,每一成员单位一票。
第十八条 全体会议决议须到会成员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以通讯形式召开进行的表决适用同样原则。成员代表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由成员单位派代表参加。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十九条 消保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主任单位、副主任单位由协会专职副会长提名,报经理事会审议决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人选分别由主任单位和副主任单位推荐,经消保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原则上主任单位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消保委员会主任、副主任选举产生后,由协会聘任,在协会理事会领导下主持开展委员会工作。
第二十条 消保委员会主任行使下列职责:
(一)领导和组织消保委员会开展各项工作;
(二)主持召开消保委员会全体会议;
(三)向协会理事会和全体会议报告工作;
(四)履行消保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一条 消保委员会设立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办公室设在消保委员会主任单位,办公室成员由主任单位、副主任单位派员组成,办公室主任由消保委员会主任单位派员担任。
第二十二条 办公室行使下列职责:
(一)负责起草消保委员会工作制度、计划、总结等报消保委员会审议后组织实施;
(二)根据工作需要,召集成员单位有关工作人员共同研究、讨论、草拟拟提交消保委员会审议讨论的有关议案草案;
(三)负责筹备和组织召开全体会议,编发会议纪要;
(四)具体落实会议决议事项;
(五)负责消保委员会日常事务性工作;
(六)负责消保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经消保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由消保委员会负责修订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