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福建省银行业协会 (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为Fujian Banking Association,缩写为FJBA 。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由设在福建省辖内(不含厦门市,下同)的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各地(市)及福州县级银行业协会和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信托、银联等非银行金融机构自愿组成,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银行业自律组织,福建省民政厅登记注册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福建省。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促进会员单位实现共同利益为目标,适应银行业改革和发展的需要,认真履行自律、维权、协调、服务职能,督促会员自律合规,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创建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促进银行业平稳健康发展。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廉政文化和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福建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是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福建监管局,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福建监管局党委。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党建领导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是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湖东路190号中银大厦19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为经验交流、行业协调、行业维权、诚信监管、风险管理、信誉评级、咨询服务、会员培训、刊物宣传。
(一)组织会员签订自律公约及其实施细则,建立自律公约执行情况检查和披露制度,采取自律惩戒措施,督促会员依法合规经营,共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依据章程或行规行约,组织制定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推动实施并监督会员执行,提高行业服务水平。
(三)建立健全银行业诚信制度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体系,加强诚信监督,协助推进银行业信用体系建设。
(四)制定银行从业人员道德和行为准则,对银行业从业人员进行自律管理;配合中国银行业协会组织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组织银行从业人员的相关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五)对于违反本会章程、自律公约、管理制度等致使行业利益受损的会员,按有关规定实施自律性处罚,并及时告知业务主管单位;对涉嫌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从业人员违法违规的投诉件和发现的业内涉嫌违法违规的行为,及时报告业务主管单位。
(六)组织会员制定维权公约,通过开展区域信用环境评级,发布诚实守信客户或违约客户名单,实施行业联合制裁等措施,制止各种侵权行为,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七)组织会员开展行业维权调查,及时向会员进行风险提示,促进会员加强权益维护和风险管理。
(八)参与金融监管部门组织的有关银行业改革发展以及与行业权益相关的决策论证,提出银行业有关政策、法规和行业规范等方面的建议。
(九)接受会员委托,协调与政府相关部门之间的关系,协助金融监管部门落实有关政策、措施。
(十)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建立和完善行业内部争议调解处理机制,公正、合理解决各种矛盾争端。
(十一)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和联系,妥善应对突发舆情事件,及时有效引导社会舆论,维护银行业声誉。
(十二)组织开展与其他行业协会以及境内外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交流与合作。
(十三)建立会员间信息沟通机制,组织开展会员间的业务、技术、信息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
(十四)发挥行业整体宣传功能,协调会员与社会公众的关系,大力普及金融知识,组织服务会员共同开展新政策、新业务等方面的宣传和咨询活动,提高社会公众的金融素养和风险防范意识。
(十五)组织开展业务竞技和交流活动,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增进会员间的了解和友谊,培育健康向上的行业文化。
(十六)为福建辖内各地(市)及福州县级银行业协会提供业务指导。
(十七)受理会员单位的投诉。
(十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一)单位会员。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拥护本会章程;
2.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3.经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福建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
4.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福建辖内各地(市)及福州县级银行业协会;
5.符合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二)个人会员。
1.拥护本会的章程;
2.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3.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4.由业务主管单位或会员单位推荐,会员单位推荐的人选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
本会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加入本会。
第十条 单位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单位的名称、法定住所,声明承认本章程并参加协会活动。
(二)本会应在收到申请单位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决定是否接受申请单位的申请,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逾期未做答复视同接受申请。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由理事会授权本会秘书处颁
发会员证,载入会员名册,予以公告。
个人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载入会员名册,并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要求本会为其保守商业机密;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经理事会或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公约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个人会员不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服从本会依据章程及自律公约有关条款给予的处理,并作出改进;
(七)经理事会或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以及行业自律公约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取消会员资格。
受到上述处分的会员有权向理事会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会员大会申请裁决。理事会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做出答复,会员对答复不服的,可向会员大会申请裁决。会员大会裁决为最终裁决。
第十四条 单位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还应付清一切应缴纳费用。个人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完成退会手续后,由协会发出退会通知,其会员资格终止。
会员退会,不得提出任何财产要求。
第十五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单位会员1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1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单位会员法人资格依法终止;
(五)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六)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取消会员资格,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并由理事会确认并向会员公告。
第十七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本会负责妥善保存会员相关档案,以及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决议等原始记录。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等重大事项;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监事、监事长、负责人产生办法,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八)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九)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十)决定终止事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1次。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
会员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会员享有平等的表决权,每个会员有一票表决权。单位会员应委派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出席会员大会,代表会员单位行使表决权;委派他人参加会员大会并行使表决权的,委托人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个人会员由本人出席会员大会。
第二十条 本会1/3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临时会员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1/5以上会员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按得票数确定,但当选的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的1/2;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应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会员的1/3,个人会员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数的1/5。
单位会员理事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单位会员理事不在本会领取薪酬。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单位会员理事由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个人会员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或会员单位推荐人选,会员单位推荐的人选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
(二)经会员大会选举通过。
第二十三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理事由会员单位也可由业务主管单位提名,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应当在法人登记证书有效期满前六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会主要负责人、同级党组织负责人、理事代表、监事代表5至9人组成的换届选举委员会,并授权换届选举委员会,全权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业务主管单位申请,由业务主管单位组织成立换届选举委员会,督促指导其完成换届选举工作;
(三)根据会员大会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二十四条 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备案。
个人会员理事在任期内发生变更,由业务主管单位或会员单位推荐新的理事人选,会员单位推荐的人选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新的理事人选提交理事会审议选举产生后公告各会员单位。
第二十五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六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负责人,审议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
(九)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十)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一)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二)制定财务管理制度等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三)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四)审议活动资金变更事项;
(十五)审议住所变更事项;
(十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每届最多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并由理事会确认之后向会员公布。
第三十条 负责人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罢免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第三十一条 选举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以下事项:
(一)负责人的调整;
(二)增补理事。
第三十三条 经会长或者1/5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时,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十四条 理事会可以在本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按照确有工作需要且与本会管理能力相适应的原则设立专业委员会或工作委员会。
第三十五条 专业委员会或工作委员会由协会有关会员单位组成,设主任单位1名,任期4年,可连任一次。主任单位人选由本会秘书处酝酿提出,报理事会审议决定。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三十六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含专职副会长1名),秘书长1名。负责人总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1/3。
协会专职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理事会在理事中选举产生。
协会的会长、专职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人选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福建省民政厅审批、登记。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具有政治权利,遵纪守法,勤勉尽职;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
(四)在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作风公道正派,有公信力;
(五)责任心强,敢于担当,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专业能力强,水平高,有较强的组织、协调、沟通能力;
(七)会长、专职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为现任在职人员,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秘书长一般为专职;
(八)专职副会长、秘书长须具有一定职级,曾担任过一级分行部门总经理级或二级分行副行长级以上职务或正处长级(含)以上职务职级;
(九)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未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或未被人民法院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三十七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八条 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
因会长由领导干部兼任的或会长已担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的,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九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应当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因主观或客观原因未能签署变更登记申请书的,本会可根据理事会的决议,并在变更登记申请书中说明理由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条 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大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推选一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第四十一条 专职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一)专职副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1.在理事会的领导下,主持协会日常工作,对理事会和会长负责;
2.领导协会秘书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交理事会决定;
4.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组织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6.组织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7.组织拟订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审议。
(二)秘书长履行下列职责:
1.主持协会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
2.负责组织实施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的工作计划;
3.负责组织实施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的年度财务预算;
4.负责组织实施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的内部管理制度;
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二条 专职副会长人选经业务主管单位推荐提名后经理事会选举产生;
秘书长人选由业务主管单位推荐提名或从会员单位推荐的候选人中进行遴选,秘书长候选人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经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四十三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单位通报或备查,并至少保存30年。
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应当及时向会员通报并备会员查询。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30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四节 监事会
第四十四条 监事会是会员大会的监督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负责监督社会团体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对会员大会负责。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成员由会员大会从会员中选举产生,由3-9人组成,且为单数。监事会设立监事长一名,监事长由监事会在成员中推选产生,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连任不超过两届。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个人会员监事由业务主管单位推荐人选,提交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个人会员监事不得超过监事总数1/5。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监事不得由本会负责人、理事、财务人员及上述人员的近亲属兼任,且不得与负责人、理事、其他监事来自同一单位。
第四十五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六条 监事会履行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决议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党建领导机关、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履行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四十八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费管理办法》、《会员大会选举规程》、《财务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四十九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并在在覆盖登记管理机关管辖区域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按规定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五十一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党建
第五十二条 本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走好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五十三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联络员等方式,在本组织开展党的工作。
第五十四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本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本社会组织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五十五条 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本社会组织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六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七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社会组织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纪检组织领导。
第五十八条 对需提交理事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事项,需经过党组织事前讨论同意。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九条 本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设置不超过4档,会费额度和标准应当明确,同一档次不具有浮动性。
第六十一条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第六十二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五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大会或者理事会审议。
第六十六条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社会团体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六十七条 本会换届应进行换届审计,本会届中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进行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会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会发生违法行为或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六十八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七十条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承接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七十一条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七十二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七十三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七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在30日内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七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提出,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八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十九条 本会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十章 附则
第八十条 本章程经2025年7月8日第八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八十二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