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章程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福建省银行业协会 (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为Fujian Banking Association,缩写为FJBA 。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由设在福建省辖内(不含厦门市,下同)的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自愿组成、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银行业自律组织,福建省民政厅登记注册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福建省。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经济金融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社团登记管理条例》,适应银行业改革和发展的需要,认真履行自律、维权、协调、服务职能,督促会员自律,维护行业利益,提高从业人员素质,保护银行消费者权益,加强行业交流宣传,为会员提供服务,营造良好的市场秩序和平等的竞争环境,促进银行业稳健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福建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和业务主管单位福建银保监局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专职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是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湖东路190号中银大厦19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为经验交流、行业协调、行业维权、诚信监管、风险管理、信誉评级、咨询服务、会员培训、刊物宣传。

(一)组织会员签订自律公约及其实施细则,建立自律公约执行情况检查和披露制度,采取自律惩戒措施,督促会员依法合规经营,共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依据章程或行规行约,组织制定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推动实施并监督会员执行,提高行业服务水平。

(三)建立健全银行业诚信制度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体系,加强诚信监督,协助推进银行业信用体系建设。

(四)制定从业人员道德和行为准则,对银行业从业人员进行自律管理;根据授权组织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和相关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五)对于违反本会章程、自律公约、管理制度等致使行业利益受损的会员,按有关规定实施自律性处罚,并及时告知福建银保监局;对涉嫌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从业人员违法违规的投诉件和发现的业内涉嫌违法违规的行为,及时报告福建银保监局。

(六)组织会员制定维权公约,通过开展区域信用环境评级,发布诚实守信客户或违约客户名单,实施行业联合制裁等措施,制止各种侵权行为,维护银行业合法权益;

(七)组织会员开展行业维权调查,及时向会员进行风险提示,促进会员加强债权维护和风险管理;

(八)参与银行保险监管等部门组织的有关银行业改革发展以及与行业权益相关的决策论证,提出银行业有关政策、法规和行业规范等方面的建议。

(九)接受会员委托,协调与政府相关部门之间的关系,协助银行保险监管部门落实有关政策、措施。

(十)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以及会员与社会公众的关系,建立和完善行业内部争议调解处理机制和金融消费者权益协调沟通机制,公正、合理解决各种矛盾争端,营造良好的业内环境。

(十一)加强同新闻媒体的沟通和联系,制定突发事件新闻处理机制,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维护银行业声誉。

(十二)组织开展与其他行业协会以及境内外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交流与合作。

(十三)建立会员间信息沟通机制,组织开展会员间的业务、技术、信息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

(十四)发挥行业整体宣传功能,协调、组织会员共同开展新业务、新政策以及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普惠金融等方面的宣传和咨询活动,大力普及金融知识,提高公众的金融意识。

(十五)组织开展业务竞技和交流活动,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增进会员间的了解和友谊,培育健康向上的行业文化。

(十六)受理会员单位的投诉。

(十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或有关部门和会员委托、交办的其他事项。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一)单位会员。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1.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2.经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福建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

3.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福建辖内地市级银行业协会;

4.经理事会审查同意入会的其他与银行业联系密切的机构;

5.符合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二)个人会员。由业务主管单位推荐。

第十条 单位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入会申请材料包括:申请书以及依法登记文件的复印件、相关业务主管部门颁发的业务经营许可证等证件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简历、本会要求的其他资料等。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单位的名称、法定住所,声明承认本章程并参加协会活动。

(二)本会应在收到申请单位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决定是否接受申请单位的申请,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逾期未做答复视同接受申请。

(三)经理事会审查同意,由理事会授权本会秘书处予

以公告。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要求本会为其保守商业机密;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经理事会或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公约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个人会员不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服从本会依据章程及自律公约有关条款给予的处理,并作出改进;

(七)经理事会或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以及行业自律公约的行为,本会根据情节轻重可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取消会员资格。

受到上述处分的会员有权向理事会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会员大会申请裁决。理事会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做出答复,会员对答复不服的,可向会员大会申请裁决。会员大会裁决为最终裁决。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单位会员还应付清一切应缴纳费用。完成退会手续后,由协会发出退会通知,其会员资格终止。

会员退会,不得提出任何财产要求。

会员在退会前从事的行为,在退会后六个月内仍受本章程约束,按照本章程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

第十五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单位会员1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1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单位会员法人资格依法终止。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取消会员资格,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七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收取标准;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七)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八)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九)决定终止事宜;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每届4年,每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

会员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会员享有平等的表决权,每个会员有一票表决权。单位会员应委派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出席会员大会,代表会员单位行使表决权;委派他人参加会员大会并行使表决权的,委托人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个人会员由本人出席会员大会,代表本人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按得票数确定,但当选的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代表的1/2;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应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会员的1/3,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单位会员理事由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个人会员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推荐人选。

(二)经会员大会选举通过。

个人会员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数的五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理事由会员单位也可由业务主管单位提名,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业务主管单位申请,由业务主管单位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三)根据会员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 1/5 。

第二十三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会员理事在任期内发生离任或调任等情形时,应由所在单位函告协会,继任者自动接任前任在协会理事职务的任职,并由协会公告各会员单位。

个人会员理事在任期内发生变更,由业务主管单位推荐新的理事人选,提交理事会审议选举产生后公告各会员单位。

第二十四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五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负责人。

(三)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根据会员大会的授权,在届中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 1/5。

(四)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五)筹备召开会员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六)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七)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各专业委员会主任的人选。

(八)领导本会秘书处和各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

(九)审议本会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制定本会公约、重要规章、制度。

(十二)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理事会设会长单位一家,会长由中国银行福建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福建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福建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福建省分行行长依次担任。理事会实行会长负责制。

理事会下设秘书处,为协会日常办事机构。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每届最多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九条 负责人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罢免理事、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第三十条 选举理事、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以下事项:

(一)负责人的调整;

(二)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三)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四)其他须提请理事会审议的重大事项。

第三十二条 经会长或者1/5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时,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专职副会长1名,监事长1名,秘书长1名。负责人总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1/3。

协会实行会长负责制,领导理事会工作,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专职副会长协助会长行使职权。

协会会长、专职副会长、秘书长由理事会在理事中选举产生。

协会的会长、专职副会长、秘书长人选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福建省民政厅审批、登记。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站位高,大局意识强。会长、专职副会长、秘书长必须是中共党员。

(二)在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作风公道正派,有公信力。

(三)责任心强,敢于担当,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四)专业能力强,水平高,有较强的组织、协调、沟通能力。

(五)会长、专职副会长、秘书长应为现任在职人员,换届推选时会长原则上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专职副会长、秘书长在任期内原则上年龄不超过60周岁。

(六)专职副会长、秘书长须具有一定职级,担任过一级分行部门总经理级或二级分行副行长级以上职务或正处长级(含)以上职务职级。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会长、专职副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专职副会长、秘书长,会长、专职副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三十四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法定代表人由秘书长担任,报福建省民政厅批准登记。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六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内发生离任或调任等情形,应由所在单位函告协会,继任或者自动接任前任本会的法定代表人。被罢免、卸任或者变更后,本会须在20日内,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七条 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协会全面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三)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向会员大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第三十八条 专职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一)专职副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1.在理事会的领导下,主持协会日常工作,对理事会和会长负责

2.领导协会秘书处、各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

    (二) 秘书长履行下列职责:

1.主持协会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各专业委员会工作;

2.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审议,并负责组织实施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的工作计划;

3.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并负责组织实施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的年度财务预算;

4.拟订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批准后负责组织实施;

5.提名秘书处各部门主要负责人;

6.提出秘书处工作人员聘用名单;
     7.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九条 专职副会长人选经业务主管单位提名后经理事会选举产生;秘书长人选从各会员单位推荐的候选人中进行遴选,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后推荐在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四十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单位通报或备查,并至少保存10年。

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通报或备查。

 

第四节  监事会

 第四十一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设立监事长一名,监事长人选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后推荐在监事中选举产生,报登记机关审批、登记。监事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个人会员监事由业务主管单位推荐人选,提交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个人会员监事不得超过监事总数五分之一。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二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其他条件参考会长、专职副会长、秘书长条件。

第四十四条 监事会履行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决议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三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五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履行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四十六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大会、理事会等选举规程,会员管理、会费管理、内设机构制度和岗位职责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四十七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八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应及时向理事会报告,在覆盖本会活动范围内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四十九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党建

第五十条 本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五十一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福建银保监局机关党委批准设立福建省银行业协会党支部,支部受福建银保监局机关党委领导。

第五十二条 本会党支部是党在本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本社会组织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五十三条 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党支部对负责人审核意见;本社会组织变更、撤并或注销,党支部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四条 本会为党支部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

第五十五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社会组织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纪检组织领导。

第五十六条 本会支持党支部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七条 本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八条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事业。

第五十九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二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大会或者理事会审议。

第六十三条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社会团体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六十四条 本会换届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会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会发生违法行为或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六十五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七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六十六条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  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六十七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六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在30日内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七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提出,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二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

 

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经2020年7月31日第十六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