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公约规范

福建省银行业协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
(经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委员会第三届第一次全体成员会议审议通过)
发布日期:2021-06-08 发布人:网站管理员 来源:福建省银行业协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福建省银行业协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资产管理委员会”)的工作职责,保障其及时、有效开展各项工作,根据《福建省银行业协会章程》和《福建省银行业协会专业(工作)委员会管理暂行办法》,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资产管理委员会是福建省银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领导下的工作委员会,依据协会章程和本规则开展工作。

第三条  资产管理委员会宗旨是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业务行为,维护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市场秩序,建立健全舆情沟通机制,促进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第四条  资产管理委员会应遵循依法合规、公平公正、诚信自律、民主集中的原则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资产管理委员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组织制定自律公约、规则制度,督促成员单位自觉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加强自律管理,防止不正当竞争,规范同业经营秩序;

(二)受理成员单位申请和诉求,协调处理成员单位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和纠纷;

(三)调查、收集和反映成员单位意见和建议,与相关部门沟通与协调,维护成员单位合法权益;

(四)搭建成员单位之间的业务沟通和交流合作的平台,促进成员单位合作共赢、共同发展;

(五)建立信息交流平台,收集、整理成员单位数据统计情况,并及时向成员单位发布,加强信息共享和风险提示,有效防范风险;

(六)完成协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成员单位

第六条  成员单位由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福建省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福建省分公司组成。

第七条  成员单位享有以下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提出会议议案的提案权;

(三)对资产管理委员会的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成员单位应享有的其他权益。

第八条  成员单位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资产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及各项规章制度,执行全体成员会议决议;

(二)积极参加资产管理委员会各项活动,自觉维护委员会合法权益;

(三)成员单位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  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作为成员代表,代表成员单位参加会议。成员代表一经确定,应具有稳定性。如因工作变动等原因发生变更,应及时联系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书面办理成员代表变更手续。

 

第四章  工作机制

第十条  资产管理委员会最高权力机构为全体成员会议(以下简称全体会议),由资产管理委员会全体成员单位参加。

第十一条  全体会议行使下列职责:

(一)审议通过资产管理委员会各项基本规章制度;

(二)审议通过资产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

(三)审议通过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自律公约;

(四)审议表决资产管理委员会主任单位、副主任单位推荐人选;

(五)审议资产管理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六)审议需由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临时召开。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提前七日将会议议程、时间、地点书面通知全体成员。全体会议可以根据需要邀请相关监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列席,但不参与表决。

第十三条  全体会议由资产管理委员会主任单位召集。会议决议实行表决制,每一成员单位一票。资产管理委员会会议须全体成员参加方可召开,会议决议须经全体成员四分之三同意方能通过。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资产管理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三名。主任单位、副主任单位由协会专职副会长提名,报经理事会审议决定。资产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分别由主任单位和副主任单位推荐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经全体会议审议表决后由协会聘任,在协会理事会领导下主持开展委员会工作。

第十五条  资产管理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主任单位原则上不连任,由资产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轮流担任。

第十六条  资产管理委员会主任行使下列职责:

(一)领导和组织资产管理委员会开展各项工作;

(二)主持召开资产管理委员会全体会议;

(三)向协会理事会和全体会议报告工作;

(四)履行资产管理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  资产管理委员会设立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办公室设在资产管理委员会主任单位,办公室主任由资产管理委员会主任单位派员担任,工作人员由各成员单位指派。

第十八条  办公室行使下列职责:

(一)负责起草资产管理委员会工作制度、计划、总结等报资产管理委员会审议后组织实施;

(二)负责筹备和组织召开全体会议,编发会议纪要;

(三)具体落实全体会议决议事项;

(四)负责资产管理委员会日常事务性工作;

(五)负责资产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则经资产管理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条  本规则由资产管理委员会负责修订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