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公约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福建省银行业协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资产管理委员会”)的工作职责,保障其及时、有效开展各项工作,根据《福建省银行业协会章程》和《福建省银行业协会专业(工作)委员会管理暂行办法》,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资产管理委员会是福建省银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领导下的工作委员会,依据协会章程和本规则开展工作。
第三条 资产管理委员会宗旨是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业务行为,维护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市场秩序,建立健全舆情沟通机制,促进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第四条 资产管理委员会应遵循依法合规、公平公正、诚信自律、民主集中的原则。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资产管理委员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组织制定自律公约、规则制度,督促成员单位自觉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加强自律管理,防止不正当竞争,规范同业经营秩序;
(二)受理成员单位申请和诉求,协调处理成员单位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和纠纷;
(三)调查、收集和反映成员单位意见和建议,与相关部门沟通与协调,维护成员单位合法权益;
(四)搭建成员单位之间的业务沟通和交流合作的平台,促进成员单位合作共赢、共同发展;
(五)建立信息交流平台,收集、整理成员单位数据统计情况,并及时向成员单位发布,加强信息共享和风险提示,有效防范风险;
(六)完成协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成员单位
第六条 成员单位由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福建省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福建省分公司组成。
第七条 成员单位享有以下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提出会议议案的提案权;
(三)对资产管理委员会的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成员单位应享有的其他权益。
第八条 成员单位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资产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及各项规章制度,执行全体成员会议决议;
(二)积极参加资产管理委员会各项活动,自觉维护委员会合法权益;
(三)成员单位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 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作为成员代表,代表成员单位参加会议。成员代表一经确定,应具有稳定性。如因工作变动等原因发生变更,应及时联系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书面办理成员代表变更手续。
第四章 工作机制
第十条 资产管理委员会最高权力机构为全体成员会议(以下简称全体会议),由资产管理委员会全体成员单位参加。
第十一条 全体会议行使下列职责:
(一)审议通过资产管理委员会各项基本规章制度;
(二)审议通过资产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
(三)审议通过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自律公约;
(四)审议表决资产管理委员会主任单位、副主任单位推荐人选;
(五)审议资产管理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六)审议需由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临时召开。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提前七日将会议议程、时间、地点书面通知全体成员。全体会议可以根据需要邀请相关监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列席,但不参与表决。
第十三条 全体会议由资产管理委员会主任单位召集。会议决议实行表决制,每一成员单位一票。资产管理委员会会议须全体成员参加方可召开,会议决议须经全体成员四分之三同意方能通过。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资产管理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三名。主任单位、副主任单位由协会专职副会长提名,报经理事会审议决定。资产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分别由主任单位和副主任单位推荐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经全体会议审议表决后由协会聘任,在协会理事会领导下主持开展委员会工作。
第十五条 资产管理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主任单位原则上不连任,由资产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轮流担任。
第十六条 资产管理委员会主任行使下列职责:
(一)领导和组织资产管理委员会开展各项工作;
(二)主持召开资产管理委员会全体会议;
(三)向协会理事会和全体会议报告工作;
(四)履行资产管理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 资产管理委员会设立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办公室设在资产管理委员会主任单位,办公室主任由资产管理委员会主任单位派员担任,工作人员由各成员单位指派。
第十八条 办公室行使下列职责:
(一)负责起草资产管理委员会工作制度、计划、总结等报资产管理委员会审议后组织实施;
(二)负责筹备和组织召开全体会议,编发会议纪要;
(三)具体落实全体会议决议事项;
(四)负责资产管理委员会日常事务性工作;
(五)负责资产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则经资产管理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条 本规则由资产管理委员会负责修订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