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公约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福建省银行业协会自律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自律委员会”)的工作职责,保障其及时、有效地开展各项工作,根据《福建省银行业协会章程》和《福建省银行业协会专业(工作)委员会管理暂行办法》,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自律委员会是福建省银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领导下的工作委员会,依据协会章程和本规则开展工作。
第三条 自律委员会的宗旨是维护银行业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推进银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打造银行业合规文化,提高银行业服务水平和从业人员素质,促进银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四条 自律委员会应遵循依法合规、公平公正、诚信自律、民主集中的原则。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自律委员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组织制定自律公约,完善行业自律约束机制,开展自律公约执行情况的检查,督促成员单位合规经营,加强自律管理;
(二)依据协会章程等规定,组织制定行业相关业务规范,推动实施并监督成员单位执行;
(三)搭建成员单位之间自律工作的沟通和交流平台,组织开展促进行业自律规范的教育宣传、专题调研、业务培训和经验交流等相关活动,推动成员单位规范经营行为;
(四)组织推动《福建省银行业从业人员清廉行为规范自律公约》的贯彻落实,督促成员单位加强对从业人员的道德和行为规范管理;
(五)受理成员单位和社会公众的投诉,对违规违约行为采取自律惩戒措施,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推进行业诚信建设,提高文明优质服务水平;
(六)完成协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成员单位
第六条 协会会员单位均可以申请加入自律委员会。
第七条 协会会员单位经申请,承诺遵守本规则并指定代表部门,经审议批准即可成为自律委员会的成员。
第八条 成员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提出会议议案的提案权;
(三)对自律委员会的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成员单位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成员单位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自律委员会工作规则,执行会议决议;
(二)自觉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维护自律委员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关心支持自律委员会工作,积极参加自律委员会各项活动;
(四)成员单位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各成员单位指定一名负责自律工作的部门主要负责人作为成员代表,担任自律委员会委员,代表成员单位参加会议。成员代表一经确定,应具有稳定性。如因工作变动等原因发生变更,应及时联系自律委员会办公室书面办理成员代表变更手续。
第四章 工作机制
第十一条 自律委员会最高权力机构为全体成员会议(以下简称全体会议),由自律委员会全体成员单位参加。
第十二条 全体会议行使下列职责:
(一) 审议通过自律委员会的各项基本规章制度;
(二) 审议通过自律委员会工作规则;
(三) 审议通过自律公约;
(四)审议表决自律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单位推荐人选;
(五)审议自律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六)审议对违约、违规成员单位的处理意见,报协会理事会同意后实施;
(七)审议批准新成员加入自律委员会;
(八)审议需由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由委员会全体成员参加会议。经自律委员会主任或三分之一以上的成员单位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需要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四条 全体会议由自律委员会主任召集。召开全体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七日前通知全体成员单位。全体会议可以根据需要邀请相关监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列席,但不参与表决。
第十五条 全体会议须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单位参加方能召开。
第十六条 全体会议决议实行表决制,每一成员单位一票。
第十七条 全体会议决议须到会成员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以通讯形式召开进行的表决适用同样原则。成员代表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由成员单位委派代表参加。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 自律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主任单位、副主任单位由协会专职副会长提名,报经理事会审议决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人选分别由主任单位和副主任单位推荐,经自律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原则上主任单位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自律委员会主任、副主任选举产生后,由协会聘任,在协会理事会领导下主持开展委员会工作。
第十九条 自律委员会主任行使下列职责:
(一)领导和组织自律委员会开展各项工作;
(二)主持召开自律委员会全体会议;
(三)向协会理事会和全体会议报告工作;
(四)履行自律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 自律委员会设立办公室,负责日常具体工作,办公室设在自律委员会主任单位,办公室成员由主任单位、副主任单位派员组成,办公室主任由自律委员会主任单位派员担任。
第二十一条 办公室行使下列职责:
(一)负责起草自律委员会工作制度、计划、总结等报自律委员会审议后组织实施;
(二)负责筹备和组织召开全体会议,编发会议纪要;
(三)具体落实全体会议决议事项;
(四)负责自律委员会日常事务性工作;
(五)负责自律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经自律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由自律委员会负责修订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