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公约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福建省银行业协会普惠金融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普惠金融委员会)的工作职责,保障其及时、有效地开展各项工作,根据《福建省银行业协会章程》和《福建省银行业协会专业(工作)委员会管理暂行办法》,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普惠金融委员会是福建省银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领导下的工作委员会,依据协会章程和本规则开展工作。
第三条 普惠金融委员会宗旨是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发展普惠金融要求,推动辖区银行业机构将发展普惠金融理念融入经营发展战略,大力发展普惠金融,提高金融服务的覆盖率、可得性和满意度,增强辖内所有市场主体和广大人民群众对金融服务的获得感。
第四条 普惠金融委员会应遵循依法合规、公平公正、诚信自律、民主集中的原则。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普惠金融委员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认真贯彻国家和监管部门关于发展普惠金融的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为成员单位之间搭建普惠金融信息沟通与交流合作的行业性平台,引导银行业普惠金融业务可持续发展;
(二)组织制定普惠金融服务公约,完善行业自律约束机制,督促成员单位完善机制建设,发挥各自优势,为辖内所有市场主体和广大人民群众提供多层次全覆盖的金融服务;
(三)引导成员单位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基础上,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借助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降低交易成本,延伸服务半径,拓展普惠金融服务的广度和深度;
(四)引导成员单位深入推进金融知识普及教育和普惠金融宣传,培育公众的金融风险意识;
(五)组织成员单位深入研究银行业普惠金融业务发展态势,定期或不定期与政府有关部门进行沟通,针对发展普惠金融工作存在的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针对薄弱领域、特殊群体金融服务需求变化趋势,提出推动普惠金融发展的配套政策措施和建议;
(六)组织开展普惠金融政策法规培训和解读,开展相关专题调研,推动成员单位持续完善普惠金融服务,提高对风险的识别和管理能力;
(七)组织开展普惠金融服务成效突出银行的评比表彰,加强经验交流、研讨和良好做法的宣传推广,推动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模式;
(八)完成协会交办其他相关工作。
第三章 成员单位
第六条 协会会员单位均可申请加入普惠金融委员会。
第七条 协会会员单位经申请,承诺遵守本规则并指定代表部门,经审议批准即可成为普惠金融委员会成员单位。
第八条 成员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提出会议议案的提案权;
(三)对普惠金融委员会的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成员单位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成员单位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普惠金融委员会工作规则及各项规章制度,执行会议决议;
(二)自觉维护普惠金融委员会的合法权益和良好声誉;
(三)关心支持普惠金融委员会工作,积极参加普惠金融委员会各项活动;
(四)成员单位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各成员单位指定一名负责普惠金融业务的部门主要负责人作为成员代表,担任普惠金融委员会委员,代表成员单位参加会议。成员代表一经确定,应具有稳定性。如因工作变动等原因发生变更,应及时联系普惠金融委员会办公室书面办理成员代表变更手续。
第四章 工作机制
第十一条 普惠金融委员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全体成员会议(以下简称全体会议),由普惠金融委员会全体成员单位参加。
第十二条 全体会议行使下列职责:
(一)审议通过普惠金融委员会各项基本规章制度;
(二)审议通过普惠金融委员会工作规则;
(三)审议通过普惠金融服务公约;
(四)审议表决普惠金融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单位推荐人选;
(五)审议普惠金融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六)审议批准新成员加入普惠金融委员会;
(七)审议需由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由委员会全体成员参加会议。经普惠金融委员会主任或三分之一以上成员单位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需要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四条 全体会议由普惠金融委员会主任召集。召开全体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七日前通知全体成员单位。全体会议可以根据需要邀请相关监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列席,但不参与表决。
第十五条 全体会议须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单位参加方能召开。
第十六条 全体会议决议实行表决制,每一成员单位一票。
第十七条 全体会议决议须到会成员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以通讯形式召开进行的表决适用同样原则。成员代表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由成员单位派代表参加。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 普惠金融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主任单位、副主任单位由协会专职副会长提名,报经理事会审议决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人选分别由主任单位和副主任单位推荐,经普惠金融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原则上主任单位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普惠金融委员会主任、副主任选举产生后,由协会聘任,在协会理事会领导下主持开展委员会工作。
第十九条 普惠金融委员会主任行使下列职责:
(一)领导和组织普惠金融委员会开展各项工作;
(二)主持召开普惠金融委员会全体会议;
(三)向协会理事会和全体会议报告工作;
(四)履行普惠金融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 普惠金融委员会设立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办公室设在普惠金融委员会主任单位,办公室成员由主任单位、副主任单位派员组成,办公室主任由普惠金融委员会主任单位派员担任。
第二十一条 办公室行使以下职责:
(一)负责起草普惠金融委员会工作制度、计划、总结等报普惠金融委员会审议后组织实施;
(二)负责筹备和组织召开全体会议,编发会议纪要;
(三)具体落实全体会议决议事项;
(四)负责普惠金融委员会日常事务性工作;
(五)负责普惠金融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经普惠金融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由普惠金融委员会负责修订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