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公约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福建省银行业协会银行卡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银行卡委员会”)的工作职责,保障其及时、有效地开展各项工作,根据《福建省银行业协会章程》和《福建省银行业协会专业(工作)委员会管理暂行办法》,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银行卡委员会是福建省银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领导下的专业委员会,依据协会章程和本规则开展工作。
第三条 银行卡委员会的宗旨是维护成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完善银行卡业务自律管理体系,促进各发卡行之间的合作,推动银行卡产业的合规、有序、健康发展。
第四条 银行卡委员会应遵循依法合规、公平公正、诚信自律、民主集中的原则。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银行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组织研究银行卡行业相关的政策与法规,制定业务规范和工作指引,推动实施和执行;
(二)依法维护成员单位的合法权益,组织开展调研活动,调查、收集、反映银行卡业内意见和建议,与监管机构或其他业界组织进行沟通与协调;
(三)协调解决成员单位在银行卡业务中存在的问题或纠纷,并根据成员单位意向,协调组织成员单位间的业务经验学习交流,共同促进同业合作;
(四)定期统计分析银行卡业务数据及业务发展情况,建立银行卡业务信息交流平台,实现成员单位信息共享;
(五)组织银行卡业务培训、专题论坛、课题研讨等活动,提高从业人员专业技能和管理水平,促进成员单位银行卡业务的创新和发展;
(六)组织银行卡金融知识宣传,提供普惠民生的银行卡服务,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推动银行卡在便民消费领域广泛应用;
(七)促进成员单位共同维护金融稳定,守正创新引导银行卡产业合规发展;
(八)协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成员单位
第六条 协会会员单位均可申请加入银行卡委员会。
第七条 协会会员单位经申请,承诺遵守本规则并指定代表部门,经审议批准即可成为银行卡委员会的成员。
第八条 成员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提出会议议案的提案权;
(三)对银行卡委员会的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共享银行卡业务平台信息;
(五)成员单位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成员单位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银行卡委员会工作规则及各项规章制度,执行会议决议;
(二)自觉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维护银行卡委员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关心支持银行卡委员会工作,积极参加银行卡委员会各项活动;
(四)及时、准确地维护银行卡业务平台的相关信息;
(五)成员单位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各成员单位指定一名负责银行卡业务的部门主要负责人作为成员代表,担任银行卡委员会委员,代表成员单位参加会议。成员代表一经确定,应具有稳定性。如因工作变动等原因发生变更,应及时联系银行卡委员会办公室书面办理成员代表变更手续。
第四章 工作机制
第十一条 银行卡委员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全体成员会议(以下简称全体会议),由银行卡委员会全体成员单位参加。
第十二条 全体会议行使下列职责:
(一)审议通过银行卡委员会各项基本规章制度;
(二)审议通过银行卡委员会工作规则;
(三)审议通过银行卡行业自律公约;
(四)审议表决银行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单位推荐人选;
(五)审议银行卡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六)审议对违约、违规成员单位的处理决定,报协会理事会同意后实施;
(七)审议批准新成员加入银行卡委员会;
(八)审议需由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由委员会全体成员代表参加会议。经银行卡委员会主任或三分之一以上成员单位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需要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四条 全体会议由银行卡委员会主任召集。召开全体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七日前通知全体成员单位。全体会议可以根据需要邀请相关监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列席,但不参与表决。
第十五条 全体会议须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单位参加方能召开。
第十六条 全体会议决议实行表决制,每一成员单位一票。
第十七条 全体会议决议须到会成员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以通讯形式召开进行的表决适用同样原则。成员代表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由成员单位派代表参加。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 银行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主任单位、副主任单位由协会专职副会长提名,报经理事会审议决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人选分别由主任单位和副主任单位推荐,经银行卡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原则上主任单位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银行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选举产生后,由协会聘任,在协会理事会领导下主持开展委员会工作。
第十九条 银行卡委员会主任行使下列职责:
(一)领导和组织银行卡委员会开展各项工作;
(二)主持召开银行卡委员会全体会议;
(三)向协会理事会和全体会议报告工作;
(四)履行银行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 银行卡委员会设立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办公室设在银行卡委员会主任单位,办公室成员由主任单位、副主任单位派员组成,办公室主任由银行卡委员会主任单位派员担任。
第二十一条 办公室行使下列职责:
(一)负责起草银行卡委员会工作制度、计划、总结等报银行卡委员会审议后组织实施;
(二)负责筹备和组织召开全体会议,编发会议纪要;
(三)具体落实全体会议决议事项;
(四)负责银行卡委员会日常事务性工作;
(五)负责银行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经银行卡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由银行卡委员会负责修订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