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公约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福建省银行业协会法律维权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法律维权委员会”)的工作职责,保障其及时、有效开展各项工作,根据《福建省银行业协会章程》和《福建省银行业协会专业(工作)委员会管理暂行办法》,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法律维权委员会是福建省银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领导下的工作委员会,依据协会章程和本规则开展工作。
第三条 法律维权委员会宗旨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维护银行业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行业维权,提供金融法律咨询和服务,建立良好的金融法律环境,促进银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四条 法律维权委员会应遵循依法合规、公平公正、诚信自律、民主集中的原则。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法律维权委员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为成员单位之间搭建法律维权工作沟通与交流合作平台,完善行业自律约束机制,组织制定维护金融债权公约,推动实施并督促成员单位严格执行;
(二)组织专家进行金融法律问题调研论证,开展法律维权业务培训与经验交流,为成员单位提供法律维权专业理论和实践服务;
(三)收集成员单位意见,布置开展银行业法律风险调查,向成员单位进行相关法律风险提示;
(四)受理成员单位维权申请和诉求,审议并做出维权决定,组织实施联合维权行动;
(五)配合协会召开与司法部门的联席会议,反映重大侵权案件,提出金融法律政策建议;
(六)完成协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成员单位
第六条 协会会员单位均可申请加入法律维权委员会。
第七条 协会会员单位经申请,承诺遵守本规则并指定代表部门,经审议批准即可成为法律维权委员会的成员单位。
第八条 成员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提出会议议案的提案权;
(三)对法律维权委员会的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成员单位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成员单位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维权委员会工作规则及各项规章制度,执行会议决议;
(二)维护法律维权委员会的合法权益和良好声誉;
(三)关心支持法律维权委员会的工作,积极参加法律维权委员会各项活动;
(四)成员单位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各成员单位指定一名负责法律维权工作的部门主要负责人作为成员代表,担任法律维权委员会委员,代表成员单位参加会议。成员代表一经确定,应具有稳定性。如因工作变动等原因发生变更,应及时联系法律维权委员会办公室书面办理成员代表变更手续。
第四章 工作机制
第十一条 法律维权委员会最高权力机构为全体成员会议(以下简称全体会议),由法律维权委员会全体成员单位参加。
第十二条 全体会议行使下列职责:
(一)审议通过法律维权委员会各项规章制度;
(二)审议通过法律维权委员会工作规则;
(三)审议通过维护金融债权公约;
(四)审议表决法律维权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单位推荐人选;
(五)审议法律维权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六)审议通过有关维权决定;
(七)审议批准新成员加入法律维权委员会;
(八)审议需由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由委员会全体成员参加会议。经法律维权委员会主任或三分之一以上成员单位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需要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四条 全体会议由法律维权委员会主任召集。召开全体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七日前通知全体成员单位。全体会议可以根据需要邀请相关监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列席,但不参与表决。
第十五条 全体会议须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单位参加方能召开。
第十六条 全体会议决议实行表决制,每一成员单位一票。
第十七条 全体会议决议须到会成员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以通讯形式召开进行的表决适用同样原则。成员代表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由成员单位派代表参加。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 法律维权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主任单位、副主任单位由协会专职副会长提名,报经理事会审议决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人选分别由主任单位和副主任单位推荐,经法律维权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原则上主任单位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法律维权委员会主任、副主任选举产生后,由协会聘任,在协会理事会领导下主持开展委员会工作。
第十九条 法律维权委员会主任行使下列职责:
(一)领导和组织法律维权委员会开展各项工作;
(二)主持召开法律维权委员会全体会议;
(三)向协会理事会和全体会议报告工作;
(四)履行法律维权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 法律维权委员会设立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办公室设在法律维权委员会主任单位,办公室成员由主任单位、副主任单位派员组成,办公室主任由法律维权委员会主任单位派员担任。
第二十一条 办公室行使下列职责:
(一)负责起草法律维权委员会工作制度、计划、总结等报法律维权委员会审议后组织实施;
(二)负责筹备和组织召开全体会议,编发会议纪要;
(三)具体落实全体会议决议事项;
(四)负责法律维权委员会日常事务性工作;
(五)负责法律维权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经法律维权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由法律维权委员会负责修订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