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公约规范

福建省银行业从业人员清廉行为规范自律公约
发布日期:2021-06-09 发布人:网站管理员 来源:福建省银行业协会

福建省银行业从业人员清廉行为规范

自律公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福建省银行业清廉金融文化建设,促进银行业从业人员自律管理,防范金融风险,维护行业良好信誉,推动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预防银行业保险业从业人员金融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福建银保监局关于推进清廉金融文化建设的工作意见》、《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操守和行为准则》和《福建省银行业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适用于福建省内(不含厦门)银行业从业人员。

第三条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自觉遵守本公约,并接受监管机关、行业协会、所在机构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四条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定“四个自信”,增强“四个意识”,做到“两个维护”,确保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得到贯彻落实,认真践行服务实体经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完成深化金融改革任务。

第五条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行业自律规范和所在机构规章制度,坚持不碰政治底线、不越法规红线,坚持依法合规经营、诚实守信工作,自觉抵制违法违规行为,积极维护所在机构和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纪律要求,认真落实所在机构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有关制度,求真务实、勤俭节约,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不正之风。

第七条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增强廉洁从业意识,筑牢思想道德防线。在思想上要有敬畏意识和底线思维,自觉严于律己,警钟长鸣,抵制诱惑,防微杜渐;在行动上加强自我约束,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保持与监管部门、系统内部、客户之间的“亲、清”关系,及时发现和纠正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条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持续加强政治和业务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增强履职能力;严格遵守岗位管理规范,

严格执行业务规定和操作规程,防范利益冲突和道德风险,尽责、尽心、尽力做好本职工作。

 

第三章 行为规范

第九条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信贷纪律,严格执行信贷各个环节的操作规程。从业人员严禁与外部人员共谋利用空壳主体和虚假资料等骗取银行贷款;严禁参与各类票据中介和资金掮客活动;严禁向客户明示、暗示或者默许以虚假资料骗取、套取信贷资金。高级管理人员严禁强令、指使、暗示、授意下属越权、违规违章办理业务等行为。

第十条 银行业从业人员不得默许、参与或支持客户用信贷资金进行股票买卖、期货投资等违反信贷政策的行为,不得挪用所在机构资金和客户资金,不得利用本人消费贷款进行违规投资。

第十一条 银行业从业人员严禁以故意伤害、非法拘禁、侮辱、恐吓、威胁、骚扰等非法手段催收贷款。

第十二条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信用卡业务管理规定,严格资信审查,不得为追求业绩不顾申请人实际还款能力滥发信用卡;不得为特定客户优于同等条件办理高端信用卡,提供价质不符的高端服务;不得利用职务便利实施伪造信用卡、非法套现信用卡、非法买卖信用卡客户信息资料等行为。

第十三条 银行业从业人员严禁组织或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非法向在校学生发放贷款等民间融资活动。

第十四条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销售业务规定,     不得在任何场所开展未经监管机构或所在机构批准的金融业务,不得销售或推介未经所在机构审批的产品,不得代销未持有金融牌照机构发行的产品,不得针对特定客户非公开销售优于其他同类客户的存款产品、贷款产品、基金产品、信托产品、理财产品等。

第十五条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充分披露信息,严格落实理财销售专区录音录像等监管要求,按照规定以明示的、足以让客户注意的方式向其充分提示必要信息,对涉及到的法律风险、政策风险以及市场风险等进行充分地提示。不得为达成交易而隐瞒风险或进行虚假或误导性陈述,不得向客户做出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所在机构有关规章制度的承诺或保证。

第十六条 银行业从业人员严禁超授权违规开展理财业务、修改理财产品说明书、承诺回报、掩饰风险、误导客户等行为,严禁套取银行业金融机构理财资金进行高利转贷的行为。

第十七条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现金管理规定,严格遵守现金调拨、出入库、交接、自动柜员机清机加钞、对账、查库等环节的操作规程,切实落实双人管理、岗位分离、权限控制、监督检查等制度要求。

第十八条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严格落实同业账户开户、资金划付、印章及凭证保管等关键环节风险管控,防范外部欺诈。严格遵守同业结算、票据、投融资、理财业务等管理规定,禁止出租、出借同业账户,加强同业专营业务的存续期管理,防范通过伪造合同、私刻印章、虚构产品等手段进行诈骗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十九条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资产处置管理制度,以尽职追索与合理估值为切入点,规范处置操作,防止利益输送行为。严禁对转让债权作出隐性回购或兜底承诺、发放贷款承接已转让不良资产、协助借款人向他人违规拆借资金归还本机构贷款等行为。

第二十条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金融市场交易报价、交易审批、交易达成、交易结算等关键环节的风险防控要求,重点做好交易策略执行、交易价格偏离度、交易集中度、拆分交易、删改交易和线下环节的检查,严格落实金融市场交易权限和渠道的授权和使用管理规定,防范交易员的道德风险。

第二十一条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按照要求落实报告大额和可疑交易等制度规定,严禁利用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从事或协助不法分子从事洗钱等犯罪活动。

第二十二条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严守秘密,严格保守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工作秘密和客户隐私,坚决抵制泄密、窃密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三条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崇尚公平竞争,严格遵循客户自愿原则、尊重同业公平原则。在宣传、办理业务过程中,不得使用不正当竞争手段,坚决抵制以权谋私、钱权交易、贪污贿赂、“ 吃拿卡要”等腐败行为。

第二十四条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自觉抵制不正当交易行为。严禁以任何方式索取或收受客户、供应商、竞争对手、下属机构、下级员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的贿赂或不当利益,严禁向政府机关及其他利害关系方提供贿赂或不当利益,严禁收、送价值超过法律及商业习惯允许范围的礼品。

第二十五条 银行业从业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侵害所在机构权益,自行或通过近亲属以明显优于或低于正常商业条件与其所在机构进行交易。

第二十六条 银行业从业人员在业务活动中应当严格遵守有关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得以明示或暗示的形式违规泄露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获取个人利益,或是基于内幕信息为他人提供理财或投资方面的建议。

第二十七条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妥善保存客户资料及其交易信息档案。在受雇期间及离职后,均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所在机构关于客户隐私保护的规定,违规泄露任何客户资料和交易信息。

第二十八条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银行内部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严禁利用职权和管理漏洞,篡改后台数据、盗取资金,以及非法复制数据、贩卖客户信息等行为。

第二十九条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所在机构的财务报销规定,组织或参加会议、调研、出差等公务活动应当严格执行公务出差住宿和交通标准。出差人员应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宾馆住宿,按规定登记乘坐交通工具。不得用公款支付应当由本人或亲友个人支付的费用,严禁上下级机构及工作人员之间、行内部门之间用公款相互宴请或赠送礼品,不得使用公款开展娱乐互动、游山玩水或以学习考察等名义出国(境)公款旅游等。 

第三十条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出访管理规范,出访期间须主动接受我国驻外使领馆的领导和监督,及时请示报告。除另有规定外,严禁持因私护照出访执行公务。严禁变相公款旅游,严禁安排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娱乐活动,不得参加可能对公正履职有影响的出访活动。

第三十一条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外事接待规范,在公务外事活动中,严格遵守外事礼品赠予与接受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纪规定以及所在机构有关规定从事兼职活动,主动报告兼职意向并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应当妥善处理兼职岗位与本职工作之间的关系,不得利用兼职岗位谋取不当利益,不得违规经商办企业。银行业从业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参加授课、课题研究、论文评审、答辩评审、合作出书等活动;经批准到本单位直属或下辖单位参加上述活动的,按所在单位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履职回避要求。任职期间出现需要回避情形的,本人应当主动提出回避申请,服从所在机构做出的回避决定。不得向特定关系人及其亲属提供高薪岗位、职务、薪酬奖励,不得针对特定关系人授予或评审职位职称。

第三十四条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厉行勤俭节约,珍惜资源,爱护财产。根据工作需要合理使用所在机构财物,禁止以任何方式损害、浪费、侵占、滥用所在机构财产。

第三十五条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破除阿谀奉承、拉帮结派等小圈子、小团伙依附关系,杜绝因“圈子文化”而滋生的畸形权力和裙带关系。管理人员应当关爱员工,严禁体罚、辱骂、殴打员工;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严禁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尊重员工权益,畅通诉求渠道,从政治思想教育、薪酬待遇、职业生涯规划、心理动态咨询等多方面帮助引导员工,在多岗位历练培养,增强员工的归属感和成就感。

第三十六条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熟知银行承担的依法协助执行义务,在严格保守客户隐私的同时,按法定程序积极协助执法机关的执法活动,不泄露执法活动信息,不协助客户隐匿、转移资产。

第三十七条 银行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带头遵守、模范践行清廉行为规范,并通过“立规矩、讲规矩、守规矩”以上率下,在战略制定和绩效管理等工作中融入清廉行为规范考量,管好关键人、管到关键处、管住关键事、管在关键时,全面推动所在机构营造爱国爱行、诚实守信、专业过硬、勤勉履职、服务为本的良好从业氛围和工作环境。

第三十八条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遵守离职交接规定,在岗位变动或离职时,应当遵守脱密和竞业限制规定,妥善交接工作,不得擅自带走所在机构的财物、工作资料和客户资源。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公约由福建省银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公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