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公约规范

福建省银行业自律公约
发布日期:2022-08-09 发布人:网站管理员 来源:福建省银行业协会

一章 

第一条 为促进福建省银行业依法合规经营,维护银行业合理有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共同抵制行业内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银行业稳健运行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银行业自律公约》、《福建省银行业协会章程》等规定,经福建省银行业协会(以下简称“省银协”)会员单位共同协商,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银行业的自律原则是:依法合规、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合作共赢、自我约束、防范风险、促进发展为基本原则。

第三条 本公约适用于省银协全体会员单位。

 

第二 律约定

第四条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循国家行业相关政策,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下开展业务,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客户权益和行业利益,共同维护行业声誉和形象。

第五条 积极支持国家战略发展,完善服务实体经济和 人民群众生活需要的金融产品体系,坚持对各类所有制经济一视同仁,积极开发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和科技创新的金融产品,加大面向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三农”、社会民生等领域的金融产品供给和创新,大力发展绿色金融、普惠金融,提高金融服务的覆盖率、可得性和满意度,为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贡献力量。

第六条  遵循公平竞争原则,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遵守商业道德,不以诋毁行业内其他单位的商业声誉、泄露其商业秘密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不利用政府行政资源干预或影响市场竞争,不得不计成本违规争揽客户,扰乱正常的经营秩序。

第七条  依法合规开展存款、贷款、票据、银行卡、资产管理、衍生产品等业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利率、汇率政策,持续加强账户、现金及收费管理,规范经营管理行为。

第八条  建立健全以资本金管理为核心的约束机制。加强银行资金安全维护,建立长效的资本补充机制,不断提高银行业整体竞争力。

第九条  完善公司治理架构,明确各治理主体的职责边界、履职要求,完善风险管控、制衡监督及激励约束机制,持续提升公司治理透明度,逐步达到良好公司治理标准。

第十条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通过制定和实施系统化的制度、流程和方法,强化管理制度化、制度流程化、流程信息化的内控理念,保障内部控制目标实现,构建自觉合规、审慎经营的行业新生态。强化内控合规文化建设,提升风险管理能力,针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制定积极可行的防范措施。

第十一条 及时、准确、充分地披露年度报告等信息,真实反映经营状况, 自觉抵制各类业务数据造假。

第十二条 遵循依法合规、平等自愿、诚实守信、以人为本的原则,有效保护消费者各项权益,切实承担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主体责任,不断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各项工作机制,通过适当的程序和措施,确保在业务往来的各个阶段公平、公正和诚信地对待消费者。积极开展金融知识宣传教育活动,培育公众诚信意识、风险意识、金融安全意识,并采取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方式,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和谐稳定的消费环境。

第十三条  强化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职业纪律和职业技能的综合素质建设,加强对员工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和业务水平。推进清廉金融文化建设,坚决反对以权谋私、贪污受贿等不法行为,严格遵守党纪国法、法律法规、监管规制及廉洁从业等有关规定,加大反腐倡廉的工作力度,自觉抵制腐败行为。从业人员应自觉遵守《福建银行业从业人员清廉行为规范自律公约》。

第十四条 以依法合规为前提,以风险防控为原则,不断提升产品和服务的创新能力。推进银行业数字化转型,打造智慧、开放、普惠的新型金融服务,增强银行业金融科技应用水平,有效提升金融服务效率。

第十五条  互通信息、团结互助、加强合作、共谋发展,共同维护银行业在全社会的良好形象。

第十六条 支持和促进人员的有序正常流动,不得录用被禁止从业、尚未与原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和其他依法不得录用的人员。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各会员单位应自觉遵守本公约,有责任和义务督促分支机构及全体员工按照本公约的约定加强自我约束,实现自我管理,并接受监管机构、行业协会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十八条 省银协负责自律管理,组织对会员单位遵守公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会员单位应予以配合。

第十九条 省银协对外公布投诉举报电话,接受会员单位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与投诉,并收集、汇总社会公众传媒对会员单位的报道,及时向有关会员单位沟通反馈。

第二 省银协对会员单位遵守公约情况进行评价与处理。

(一)对于涉嫌违法违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的投诉和发现的业内违法违规的行为,及时报告监管机构。

(二)本着公开、客观、促进的原则在省银协网站公布各会员单位的自律情况。对严格执行自律规定的会员单位进行褒奖,对违反自律规定的会员单位采取相应的自律惩戒措施。

(三)对于违反自律公约、管理制度等致使行业利益受 损的会员单位,省银协可按有关规定采取警示、内部通报、公开曝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取消会员资格等自律处分措施。

 

第四章 附则

二十一 本公约由省银协自律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二十二  本公约经省银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二十三 银协可根据本公约,结合具体银行机构和业务领域,制定专项自律公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