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公约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动我省银行业普惠金融业务平稳、健康
发展,持续提升普惠金融服务质效,经福建省银行业协会普惠金融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工作委员会”)全体成员单位共同协商,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适用于工作委员会全体成员单位。
第三条 普惠金融服务应遵循的原则:依法合规、诚实守
信、自我约束、防范风险、共商共建、协同发展。
第二章 服务约定
第四条 各成员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章,遵循国家行业相关政策,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下开展普惠金融业务,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客户权益和行业利益。
第五条 各成员单位应积极支持国家战略,完善服务乡村
振兴、实体经济和人民群众生活需要的普惠金融产品体系,加大“三农”、小微企业、社会民生等重点领域的金融产品供给,大力支持宁德、龙岩国家级普惠金融改革试验区建设,为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发展、促进共同富裕贡献力量。
第六条 各成员单位应遵循依法合规、平等自愿、诚实守
信、以人为本的原则,有效保护普惠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断完善普惠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各项工作机制。
第七条 各成员单位应以依法合规为前提,以风险防控为
原则,不断提升普惠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能力,持续提升普惠金融服务可得性、满意度。
第八条 各成员单位应加强普惠金融政策和行业动态研
究、交流,持续加大普惠金融优秀成果借鉴推广,重点支持宁德市、龙岩市普惠金融改革试验区建设,助推我省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
第九条 各成员单位在业务开展过程中遇到的相关政策、
法规等方面的问题,应加强沟通,积极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为我省普惠金融发展建言献策。
第十条 各成员单位应积极参与政府、监管部门以及协会
组织开展的普惠金融方面的行业性活动。
第十一条 各成员单位应共同维护普惠金融行业的良好
形象,持续优化普惠金融服务环境,携手推动我省普惠金融行业高质量发展。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各成员单位应认真履行本公约的相关约定。
对于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本公约相关约定的,将按照有关规定由工作委员会全体成员会议研究采取相关自律惩戒措施。
第十三条 本公约生效后加入工作委员会的成员单位将
被视为承认本公约,并受本公约约束。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公约经工作委员会全体成员单位签约后生效。本公约变更和修订亦同。
第十五条 本公约由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