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公约规范

福建省银行业银团贷款合作公约
发布日期:2014-01-21 发布人:网站管理员 来源:福建省银行业协会
 

福建省银行业银团贷款合作公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推进银团贷款业务发展,分散和防范授信风险,推动同业合作,维护银团贷款秩序,根据中国银监会《银团贷款业务指引》,制订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适用于福建省银行业协会银团贷款专业委员会(下称“银团委员会”)成员行(下称“成员行”)采取市场化、商业化运作的银团贷款业务。

第三条 本公约所称银团贷款是指由两家或两家以上成员行基于相同贷款条件,依据同一贷款协议,按约定时间和比例,通过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币贷款或授信业务。

    第四条 各成员行在开展银团贷款合作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信贷政策,确保银团贷款运作合规合法,并遵循“平等互利、公平协商、诚实履约、风险自担”的合作原则。

第五条 成员行愿意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独立审贷、自主决策”的原则,促进银团贷款业务合作,推动银团贷款业务健康发展。

第二章  自律约定

第六条 银团贷款合作范围:

(一)建设主体在福建省辖内,已经国家和省有权部门批准立项的重点工程建设项目融资总额10亿元(不含10亿元)至3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中长期贷款,原则上应组织银团贷款;融资总额30亿元人民币以上(含30亿元)或等值外币,必须组织银团贷款;

(二)单一企业或企业集团融资总额30亿元以上(含3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流动资金贷款,必须组织银团贷款;

(三)多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同一项目融资的,原则上应采用银团贷款方式。

第七条 属于银团贷款合作范围内,借款人采取招标方式融资的项目,要由银团常委会主席行召集参与银行商定统一标书进行投标,最终借款人选定一家银行作为牵头行组织银团贷款。

由各家成员行上级行直接营销和受理的项目不受本条款约束。

第八条 需要组建银团贷款的项目,各成员行可自行筹建银团或通过银团委员会组建银团。无论是自行筹建的银团或通过银团委员会组建的银团均需在贷款合同签订后、首笔贷款提款前报银团委员会备案。

第九条 银团贷款收费,应遵循“谁借款,谁付费”的原则,可以在“自愿协商、公平合理、质价相符”的基础上由借款人支付银团安排管理相关费用。

银团收费具体项目一般包括安排费、承诺费、代理费等,其费用种类和金额由银团成员行根据不同项目的具体情况与借款人共同商定。

第十条 银团贷款的综合收费应与银团贷款筹组难度、银团贷款筹组工作量等情况相适应,原则上不低于银团融资总额的0.5%,具体收费标准由借款人与银团贷款成员行自行协商确定。

第十一条 成员行应遵守《银团贷款业务指引》和本公约的规定,严格按银团贷款相关协议的约定,充分履行相应职责,保证银团共同利益。

第十二条 成员行在不违反各自保密义务的前提下,应向银团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下称“银团常委会”)办公室(下称“银团常委会办公室”)报送相关业务数据,实现信息共享。

第十三条 成员行在银团贷款中发生纠纷时可向银团委员会提请协调解决。任何成员行均有义务对银团贷款中发生的违反本公约的行为向银团委员会举报。经银团常委会办公室查实后,提请银团常委会按本公约第十四条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第三章  罚  则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公约的成员行,经银团常委会三分之二及以上成员行共同认定后,银团委员会将根据相关程序、视违约程度进行以下相应的自律惩戒:

(一)警示并责令限期整改;

(二)在成员行内部通报批评;

(三)暂停、取消其银团贷款委员会成员行资格;

(四)建议福建银行业协会理事会暂停、取消其会员行资格;

(五)报请福建银监局对其进行监管处罚。

 

第四章    

 

第十五条 本公约经银团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经会员单位签约后生效,同时报福建银监局备案。本公约变更和修订亦同。

第十六条 本公约生效后加入银团委员会的成员单位将被视为承认本公约,并受本公约约束。

第十七条 本公约由银团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