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公约规范

福建省银行业个人理财业务自律公约
发布日期:2014-01-21 发布人:网站管理员 来源:福建省银行业协会
 

福建省银行业个人理财业务自律公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省个人理财业务规范健康发展,维护个人理财市场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结合个人理财业务实际,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福建省银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个人理财业务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理财委员会”)是个人理财业务自律管理的专业组织,理财委员会成员单位(以下简称“成员单位”)通过成员大会参与自律管理。

    第三条 个人理财业务自律的宗旨是:依法合规经营,抵制不正当竞争,防范业务风险,保障客户利益。

    第四条 成员单位自律的基本原则是:科学发展、合作共赢、防范风险、优化服务。

第五条 本公约适用于理财委员会成员单位及其个人理财业务从业人员。

 

第二章 自律约定

 

第六条 成员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完善的个人理财业务内部控制和信息管理制度。

第七条 成员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自觉遵循商业道德,不得以任何形式诋毁其他成员单位的商业信誉,不得利用任何不当手段干预或影响个人理财业务市场秩序。

    第八条 成员单位应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监督和管理,加强职业操守教育和业务能力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水平和业务素质。

    第九条 成员单位应树立科学、可持续发展的经营观,共同营造良好的个人理财发展环境,规范个人理财营销行为;加强对外部营销的监督检查,加强业务风险管理。

    第十条 成员单位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遵循公平、公正、统一的原则,诚实对待理财产品投资人,确保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

    第十一条 成员单位应以规范的运作、专业的管理、稳健的经营,树立理财业务的良好形象,维护公众对理财业务的信心;开展行之有效的投资者宣传教育,增强消费者金融风险意识。

第十二条 成员单位应关注公众对理财产品投资运作的评议并接受其监督;定期跟踪和了解原有客户评估状况的变化情况,妥善保存有关客户评估和顾问服务的记录,及时纠正或停止对不恰当的客户进行的产品销售或推销行为。

 第十三条  成员单位应不以营销产品为目的,不毁誉业内其他机构和产品,提倡公平竞争,维护行业声誉,禁止下列行为:

(一)违反理财业务相关制度和规则,扰乱市场秩序;

(二)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故意损害理财产品投资人及其他同业机构、人员的合法权益;  

(三)将理财产品(计划)当作一般储蓄产品,进行大众化推销,误导客户购买与其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理财产品(计划);

(四)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五)有损银行理财业务形象的行为;    

(六)其他法律、法规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人民银行禁止的行为

第十四条  成员单位应妥善处理客户投诉,减少投诉事件的发生。成员单位应设置并向客户告知理财业务的投诉电话,指定专门的人员或部门及时处理客户投诉。同时,建立客户投诉的登记、统计制度,对客户投诉情况进行研究分析。对于客户投诉较多的理财业务环节和理财产品(计划),应制定切实有效的解决措施,加以改正。

第十五条 成员单位应建立完善的投诉渠道,加强服务投诉管理,保障客户权益。

为确保在应对个人理财业务突发事件时能够报备有序、准备充分,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参照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个人理财业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制定本机构的个人理财业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非法人银行业分支机构应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银监会《银行业个人理财业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各自总行制定的《个人理财业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三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六条 成员单位在业务经营中出现违章、违纪、违规问题时,应及时自查自纠,发生违反本公约的问题,协会有权提出口头警告,对情节严重的,经协会研究决定,可以报请福建银监局对其进行监管处罚。

    第十七条 成员单位应与监管部门积极配合、通力合作,保证理财监管工作的顺利开展,并有义务严格遵守和执行协会制定的各项公约、规章制度以及有关决议、决定,接受协会对其遵守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成员单位应通过理财委员会加强信息沟通交流;理财委员会应代表成员单位定期、不定期向监管部门反映个人理财业务相关信息、风险状况和监管规范建议等,协助监管部门开展必要的调查研究工作。

   第十九条 理财委员会鼓励成员单位互相监督,成员单位及非成员单位均可向理财委员会举报违反本公约的行为。

   第二十条 理财委员会定期组织个人理财业务状况评估,并发布行业发展报告。在成员大会同意的情况下,对公约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并通报评估结果。

   第二十一条 理财委员会应本着公正、公开、客观的原则,维护成员单位的正当权益,维护个人理财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第二十二条 成员单位违反本公约的,经理财委员会查实后可根据违约程度采取以下措施:

    (一)责令违约单位限期改正;

    (二)内部通报批评;

    (三)暂停、取消其理财委员会成员单位资格;

(四)对涉嫌违规经营或触犯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将有关违法、违规情况及时向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主管部门反映和检举;

(五)报请福建银监局对其进行监管处罚。

    第二十三条 成员单位对理财委员会依据第二十二条所采取的措施有异议的,可以向协会或福建银监局反映。

第二十四条 成员单位个人理财业务从业人员有违反本公约的行为,由成员单位按照相关管理制度采取惩戒措施,有异议时,可向理财委员会反映情况。

 

第四章 附 

 

  第二十五条 本公约经理财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经会员单位签约后生效,同时报福建银监局备案。本公约变更和修订亦同。

第二十六条 本公约生效后加入理财委员会的成员单位将被视为承认本公约,并受本公约约束。

第二十七条 本公约由理财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