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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理财产品宣传示范文本》编写说明
发布日期:2014-02-18 发布人:网站管理员 来源:福建省银行业协会
 

《银行理财产品宣传示范文本》编写说明

 

根据《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银发〔2006〕121号)、《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05〕63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47号)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中国银行业协会组织编写了《银行理财产品宣传示范文本》。

《银行理财产品宣传示范文本》包含《理财产品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理财产品说明书》(以下简称《说明书》及《宣传材料》)等三部分内容。

《协议书》是投资者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时与银行签订的正式法律协议。通过《协议书》确定了银行与投资者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并在此基础上约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说明书》是对个人理财产品较为权威、详细、专业的解释文件,也是投资者了解理财产品的最直接、可靠和有效的途径。《说明书》主要包括首页醒目位置的风险提示、理财产品投资对象、产品类型、投资期限、收益及收益测算依据、收费明细、风险揭示、信息披露等必要信息,同时要在依法合规、无法律瑕疵的基础上,尽量使用简炼、通俗的语言编写,将理财产品信息准确、全面地传递给投资者。

《宣传材料》包括视频、音频、纸质平面媒体(如报刊杂志、灯箱、海报、折页等)及网络广告、手机短信及电子显示屏等多种形式,《宣传材料》的编制应遵循监管和自律原则进行规范,避免误导客户,坚决杜绝不当宣传和错误销售。

 

附件:①《说明书》编写规范及示范模版

②《协议书》编写规范及示范模版

③《宣传材料》编写规范


附件①

 

《说明书》编写规范及示范模版

 

每一期理财产品的具体情况通过《说明书》详细阐述,投资者在购买理财产品时应仔细阅读,认真签署《说明书》。一般情况下,《说明书》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首页醒目位置的风险提示

一是要强调银行销售的理财产品与储蓄存款存在区别,具有投资风险;二是要标明产品适合的客户(有无投资经验);三是简要列示主要的风险事项,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说明最不利的投资情形和投资结果,其中对于非保本浮动收益型产品,还应向投资者明示银行对理财产品的本金和收益不提供保证承诺,要求投资者基于自身的独立判断进行投资决策;四是提示投资者在购买理财产品前,应仔细阅读《说明书》中各项条款,确保自身完全了解该项投资的性质、资金投资方向、风险类型及预期收益等基本情况,在慎重考虑后自行决定购买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和资产管理需求匹配的理财产品;五是提示投资者在购买产品后,及时关注该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情况,获取相关信息。

二、产品概述部分

本部分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产品名称、类型及适合客户

1.理财产品的名称应准确、规范,不得使用带有诱惑性、误导性和承诺性的称谓和蕴含潜在风险或易引发争议的模糊性语言,以避免不恰当的命名对客户产生误导。

2.理财产品应注明基本类型,以使投资者购买产品时即对产品未来的本金保障与收益情况有所了解。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银发〔2006〕121号)规定,根据本金及收益的保障情况,理财产品类型分为三种,即保证收益理财计划、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和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对于保证收益型理财产品,银行还应按照监管规定附带相关附加条件,并注意向投资者揭示。除发行银行本身承担保证本金收益或保本责任外,理财产品一律不得注明为“保证收益、保本”字样。采用第三方担保或保本技术的,须充分向投资者说明,但不得作为保证收益或保本类产品。 

此外,在说明产品类型时,除说明是否保证本金与收益外,还应考虑注明理财产品为封闭式的还是开放式的,并对可以提供的申购赎回安排进行相应阐述。

3.产品适合客户是指根据产品投资对象的风险程度确定产品适合的销售对象,有利于投资者在购买理财产品时初步了解拟购买理财产品的风险与收益情况,并结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进行产品选择。

(二)产品期限

应约定包括募集期(认购期)、产品成立约定、起始日、到期日、资金到账日、工作日约定等相关日期,同时应注意:

1.产品成立约定。如预期发行期间可能会调整募集期,应考虑在本部分提前进行明示,以避免提前结束募集期或擅自延长募集期可能面临的投资者投诉风险。同时,还应明确规定募集期调整时进行公告的时间、方式等,并说明募集期调整情况下产品起始日等其他相关日期是否也需进行相应调整。

当产品存在募集下限规模时,应在说明书中标明:产品募集规模未达到下限规定的规模时,须注明“银行可有权宣布产品不成立,并于约定的时间以约定的方式将本金退还至客户”的表述。

2.资金的计息。应明确认购日至起始日之间认购资金是否计息、如何计息及利息是否归入投资者认购金额等,同时明确产品到期日至资金到账日之间是否计息、如何计息等。

3.提前终止。应明确约定银行或投资者是否享有提前终止权,如果银行或投资者享有提前终止权,则应明确约定提前终止权的行使时间、行使条件等内容,并应明确公告相关事宜,同时准确全面地揭示提前终止可能引发的风险。如理财产品赋予了银行提前终止权,在注明到期日时应同时注明“实际产品期限受制于银行提前终止条款”。

(三)投资币种、产品规模与认购起点

应明确说明理财产品的本金及收益币种、发行规模(发行下限、发行上限)、认购起点及投资金额递增单位等要素。

1.投资币种。对外币理财产品或与境外投资产品挂钩的理财产品,应分别说明理财产品的本金币种和理财产品的收益币种,以便投资者准确理解。

2.产品规模。对于不指明确定募集金额的,应约定“产品规模以募集期(认购期)内实际募集的资金为准”;对于将募集规模明确约定为“××万元”的,如银行希望享有对产品规模进行调整的权利,可考虑约定银行有权根据实际需要对产品规模进行调整,产品最终规模以银行实际募集的资金数额为准。

3.认购起点。需注意理财产品的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5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同时需对投资金额递增单位等准确描述,避免歧义。

(四)相关税费

应对银行收取的费用进行详细、准确、全面的说明,明确约定各种费用的名称、计算公式、计提方法、计提标准、收取时间及支付方式等,对于比较复杂的费用计收方式应考虑配以公式与示例说明。业绩报酬或者管理费应有合理的估算机制,其收取比例应与银行付出的成本相符,避免出现以下情况:

1.费用比例不合理或制定的费用比例过高

2.费用透明度不够,未能给各项费用确定一个明确的收取标准;

3.未经投资者同意私自分享投资者的资金收益;

4.保本理财产品中未能就银行各项费用给出优先安排,或者既有保本承诺,又有费用优先扣收的约定,一旦发生理财投资亏损或者无收益的情形,存在银行与投资者就本金能否保证产生争议的风险;

5.银行确定收取费用或存在违规情形(如本应向监管机构报告或备案的,未按监管要求履行相关手续等)。

此外,还应对理财收益所应缴纳的税款进行约定。

三、投资对象、投资范围及投资团队

理财资金的投资对象及投资范围应合法、合规,并严格按照约定的投资方向和范围进行投资。

应明确描述理财产品所投资的具体金融工具,如所投资的金融工具不止一种,应列明所有可能包含的金融工具及具体投资比例。例如,投资于信贷资产的理财产品,应至少披露信贷资产的类别、所属行业等;如果投资于单一信贷资产项目的,需要详细列明项目借款人基本情况;投资于债券的理财产品,应至少列明所投资债券的主要种类及比例。产品投资对象及投资范围的表述应尽量具体,便于投资者理解产品真实投资运作情况。如产品投资于信托计划的,要阐明信托公司的基本情况,包含名称、住所等信息。

在未对投资方向变更事项及需履行的程序(包括但不限于决策程序、公告程序)等做出明确约定的情况下,银行在理财产品存续期内不得擅自对已经约定的投资方向与范围进行变更与调整。如确需变更,应采用公告方式通知投资人。

四、理财本金及收益测算、支付

此部分应对理财产品的本金保证情况、本金返还时间、收益计算公式、收益测算示例、收益支付的频率与时间、本金及收益情景举例(或风险示例)以及提前终止收益计算等作出详细规定,还应注意以下问题:

1.如使用了“预期收益率”或“最高收益率”,则必须提供该收益率的测算依据和测算方式;对结构性产品,《说明书》应详细列明产品预期收益实现的具体条件。

对无法在宣传和介绍材料中提供科学、准确的测算依据和测算方式的理财产品,不得在宣传和介绍材料中出现“预期收益率”或“最高收益率”字样。

2.如在对收益率描述中含有对某项业务或产品以往业绩的描述或未来业绩的预测,应指明所引用的期间和信息的来源,并提示以往业绩和未来业绩的预测并不是产品最终业绩的可靠依据。

3.应明确收益率是否为年化收益率,避免出现不准确表述。

4.对分段计算收益的理财产品,应明确各个收益计算周期与产品整体收益的关系。同时,对于分期支付收益的理财产品,应注意对收益分配时间、频率等作出详细约定,避免出现客户因不了解收益到账情况而产生投诉。

5.对《说明书》中的“示例性”收益计算条款,应注明其采用假设数据计算,仅为举例之用,不作为最终收益的计算依据,以避免出现投资者将示例中出现的收益率误解为最终收益率的情况。此外,应考虑对各种情形进行收益率示例,尤其是最不利的投资情形,避免仅就最高收益率进行收益计算示例的情况。

6.若设定理财产品最高收益率限制,将剩余收益作为银行业绩报酬的情况下,应对其做出明确、清晰的约定,否则在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中,银行擅自扣留预期最高收益率以上的理财收益会受到投资者质疑,易引发法律风险。

7. 如理财产品说明书出现了预期收益、测算收益等表述,应向投资者声明预期收益仅为银行根据历史数据与以往投资经验进行的预测,不代表投资者获得的实际收益,亦不构成银行对该理财产品任何收益的承诺。投资者所能获得的最终收益以银行根据理财产品说明书支付给客户的为准。

五、风险揭示

风险提示条款应涵盖投资者购买理财产品后所面临的各种主要风险的提示与解释,以便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充分了解拟投资理财产品的基本情况与风险类型。风险提示条款的内容需结合每一款理财产品的投资方向、交易结构等具体因素确定,风险揭示内容应当全面、充分、清晰、准确。

根据银监会相关监管文件的要求,对于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和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风险提示的内容应至少包括以下字样:“本理财计划有投资风险,您只能获得合同明确承诺的收益,您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对于可能造成重大本金损失的高风险产品,风险提示的内容应至少包括以下字样:“本理财计划是高风险投资产品,您的本金可能会因市场变动而蒙受重大损失,您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六、信息披露

在理财产品不成立、变更募集期、提前终止、暂停申购与赎回、延长理财期限、到期等情形时需要进行信息披露。此外,还需考虑对产品净值等产品运作情况进行公告。应注意明确约定信息披露的内容、频率、方式、途径等,并符合监管要求。

特别注意,银监会相关通知规定,银行在未与投资者约定的情况下,在网站公布产品相关信息而未确认投资者已经获取该信息,不能视为其向投资者进行了信息披露。为此,在决定将网站公告作为信息披露方式的情况下,应注意对此做出明示约定,取得投资者对此种信息披露方式的认可。

七、特别提示

可包含对产品收益特性、流动性或主要风险的提示与强调。

以下示范模版仅列出《说明书》应写明的最关键要素,各商业银行可据此进行适当补充。

八、客户投资经验评估

仅向有投资经验客户销售的产品,需要进行客户投资经验测评(可在产品说明书或产品适合度评估中进行)。

本部分需要了解客户是否投资过与产品投资对象相近的投资品,以及客户是否全面了解了产品的风险收益特性。例如,理财产品投资于股票、基金等权益类资产,必须了解客户此前是否具有股票、基金等相关投资经验。如果客户选择“是”选项,则视为有投资经验客户,否则视为无投资经验客户。
         银行个人人民币理财产品说明书示范模版

XXXX年第XX期

一、产品概述

产品名称

 

 

代码: 

适合客户

X行风险评估,评定为XX型、XX型、XX型、XX型、XX型的个人客户

期限

X天

投资及收益币种

人民币

产品类型

保证收益/保本浮动收益/非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

计划发行量

X亿

募集期

2009XX~ 2009XX

产品成立

银行有权结束募集并提前成立,产品提前成立时银行将发布公告并调整相关日期,产品最终规模以银行实际募集规模为准。如募集期内认购规模未达到计划发行量,则银行将就募集相关日期和募集金额等调整事宜进行公告。

如产品未达募集规模,银行有权宣布产品不成立,并于……将产品本金退还至……。

起始日

2009XX

到期日

2009XX

资金到账日

到期日或提前终止后第X个工作日

理财资产托管人

XX银行XX分行

理财资产托管费率(年)

X

销售手续费率(年)

X

收益率测算

目前拟投资的信托项目预期年化收益率约X%,通过设立信托计划投资信托项目须支付信托相关费用合计约为X%,扣除X行理财销售费、托管费和管理费等费用后,产品到期后,若所投资的信托项目按时收回全额资金,则客户可获得预期最高年化收益率约为X%,即:客户预期最高年化收益率=理财产品投资收益率X-信托相关费用X-(理财销售费、托管费和管理费等费用)X%=X

认购起点金额

X万元,以X元递增

提前终止权

客户无权提前终止该产品;银行有权按照项目投资实际情况,提前终止该产品,银行在提前终止日前X个工作日发布信息公告

工作日

国家法定工作日

收益计算方法

 正常到期:预期期末收益=投资本金×预期年化收益率/365×X

提前终止时:预期期末收益=投资本金×预期年化收益率/365×(实际存续天数)

税款

理财收益的应纳税款由投资者自行申报及缴纳

其他规定

到期日(或提前终止日)至到账日之间客户资金不计收益,募集期内按照活期存款利息计息,募集期内的利息不计入认购本金份额

二、投资对象

本期产品主要投资于(详细列明,至少按类别充分说明)……,各类投资产品的比例为……。

信托公司基本情况(如产品投资于信托计划)。

三、理财产品费用、收益分析与计算

1. 理财资金所承担的相关费用

2、客户预期最高年化收益率

3、预期收益计算公式

预期期末收益=投资本金×预期年化收益率×产品实际存续天数/365

4、情景分析

情景1:以某客户投资10万元为例,如果产品正常运作到期后,扣除托管费和其它相关费用后,理财产品的年化收益率达到2.3%,则客户最终年化收益率为2.1%,具体金额为:

100000×2.1%×93/365=535.07(元),假定理财产品的实际存续天数为93天。

情景2:以某客户投资10万元为例,如果产品正常运作到期后,扣除托管费和其它相关费用后,理财产品的年化收益率达到1.8%,则客户最终年化收益率为1.8%,具体金额为:

100000×1.8%×93/365=458.63(元)。

最不利的投资情形(醒目字体标注)

5、理财资金支付

理财期满/实际终止时,xx银行在到期日/实际终止日后3个工作日内将客户理财资金划转至客户指定账户。

6、特别说明

在本理财产品存续期间,不开放赎回;理财资金在到期/实际终止时,一次兑付。

五、风险揭示 (醒目字体标注)

本理财产品为非保本浮动收益型产品,客户可能主要面临以下风险:

(一)政策风险

(二)信用风险(详细列出)

(三)市场风险

(四)利率风险

(五)流动性风险

(六)管理风险

(七)不可抗力及意外事件风险

…………

六、信息披露 

1XX银行将在本产品到期日后X个工作日内,在XX银行网站(网址)或相关营业网点发布相关信息公告。

2如理财产品提前终止,XX银行将于实际终止日的前X个工作日,在XX银行网站(网址)或相关营业网点发布相关信息公告。

3XX银行将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规范的要求在xx银行网站(网址)或相关营业网点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七、特别提示(如有)

八、客户投资经验评估

1、您是否投资过xx?                       □ 是   □否

2、您是否对xx产品风险收益特性有全面了解? □ 是   □否

 

 

客户签字:                              XX银行

                                         


附件②

 

《协议书》编写规范及示范模版

 

投资者在购买理财产品时,还应同时签署《协议书》,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协议书》为格式文本,适用于银行分期发行的不同理财产品。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客户信息和产品基本信息

该部分包括客户基本信息,如客户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联系方式等(由客户进行填写);产品及交易信息,包括产品名称、代码、交易币种、钞汇标志、交易金额等(可考虑设计为选项,以节省客户时间)。

二、具体条款

(一)风险提示

该部分内容向客户进行必要的风险提示,提示客户应仔细阅读《说明书》等文件,并充分理解产品关键条款和面临的主要风险。

按照监管要求,风险提示必须得到客户书面确认。风险提示应设计客户确认栏和签字栏。客户确认栏应载明以下字样,要求客户亲笔抄录“本人已经阅读上述风险提示,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本产品的风险,愿意承担相关风险”并签名。

客户抄录内容需要在协议书、产品说明书、产品适合度评估表等文件中设置醒目的专栏,由客户亲笔抄录,不得少抄、漏抄及他人代为抄写。

(二)客户声明

该部分声明客户清楚知晓、接受并遵守《协议书》、《产品说明书》等相关文件的条款,清楚了解所购买产品的内容及可能出现的风险;并同时声明客户作出的任何决策均出于独立的判断,客户愿意独立承担投资决策带来的全部结果。

(三)双方权利义务

该部分列明签署协议后,银行和客户双方的权利义务条款。

(四)协议有效期

该部分列明协议的生效日期及自动终止日期。

(五)免责条款

该部分指明因各种不可控因素及不可抗力的作用或其他外力作用(非银行原因),使投资出现风险或者损失的,银行不承担责任;但银行将采取必要的措施,尽力保护客户利益,减少损失。

(六)争议处理

该部分写明争议的处理原则和处理方式。发生争议后,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业务经办银行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鉴于各行在操作过程中对《协议书》的框架、条款和文字表述等方面有不同安排,《协议书》的格式不作统一要求;但各行《协议书》应至少包括编写规范中提及的各项内容。


附件③

产品宣传材料编制规范

 

一、《宣传材料》包括视频、音频、平面媒体(如报刊杂志、灯箱、海报、折页等)、网络广告、手机短信以及电子显示屏等各种形式。

二、产品宣传材料中所包含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必须与《说明书》、《协议书》、《章程》等其他文件保持一致,避免误导客户、不当宣传和错误销售。

三、宣传材料应以通俗、醒目的文字揭示产品风险,必须包含“理财产品与存款存在明显区别,具有一定的风险”等类似表述。

四、宣传材料涉及产品“预期收益率”、“最高收益率”等字样的,其预期收益率或最高收益率必须有科学、准确的测算依据和测算方式,并至少应在《说明书》中进行描述。对于非保证收益型产品,材料需提示客户预期收益率不等于最终收益率,不代表银行对产品未来收益的承诺或保证。

挂钩型结构性产品的最高预期收益率,不得作为预期收益率进行宣传。预期收益率为一个区间的,不得使用收益率上限进行夸大或片面宣传。

五、宣传材料中含有产品以往业绩描述的,必须注明所引用的期间和信息的来源;并提示以往业绩并不能代表产品未来表现,不是产品最终业绩的实际依据。

六、宣传材料含有未来业绩预测的,应指明预测的区间和信息的来源,并提示未来业绩的预测并不能代表产品未来真实表现,不是产品最终业绩的实际依据。

七、对非保证收益型产品,宣传材料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客户保证或承诺收益;对非保本产品,宣传材料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客户承诺本金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