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福建银监局关于推进2013年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11-01 发布人:网站管理员 来源:福建省银行业协会

 

各银监分局;兴业银行,各政策性银行福建省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福建省分行,邮储银行福建省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福州分行,中信、民生、平安银行泉州分行,福建省农村信用联社,福建海峡银行,泉州银行,厦门银行福州、泉州、漳州分行,浙江稠州商业银行福州分行,各外资银行福州分行,首都银行泉州分行,各村镇银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银监会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政策精神以及相关工作部署和要求,进一步推动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再上新台阶,现就推进2013年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深化机制建设,加大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力度

各银行业机构要持续评估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六项机制”的建设落实情况,并进一步深化机制建设,形成对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前中后台的横贯型管理和支持机制,在商业可持续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重点支持符合国家产业和环保政策,有市场、有需求、可持续运营的小微企业。

二、着力增户扩面,提高小微企业贷款可获得性

各银行业机构要以提高小微企业贷款可获得性、拓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覆盖面为工作目标,单列年度小微企业信贷计划,确保实现小微企业贷款(含向小型、微型企业发放的贷款,个体工商户贷款以及小微企业主贷款,下同)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小微企业贷款增量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努力实现小微企业贷款户数高于上年同期水平,单户授信小于500万元(含)的小微企业贷款增速高于全部小微企业贷款平均增速。

三、集聚金融资源,建立多层次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体系

(一)政策性银行要在强化政策性职能的基础上,有效整合各方资源,深化合作机制建设,加大对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

(二)大型商业银行要进一步区分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与传统企业金融服务,发挥网点、人力和技术优势,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效率,切实履行社会责任。

(三)中小商业银行要将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和发展转型战略相结合,科学调整信贷结构,重点支持小微企业和区域经济发展。

(四)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要立足“三农”服务,进一步加大对涉农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

(五)商业银行要进一步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专业化水平,加大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的建设、管理和资源配置力度。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只能为小微企业提供相关服务,并严格遵循“四单原则”。

(六)商业银行尤其是中小商业银行和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要将小微企业服务网点向老少边穷地区、县域、乡镇等金融服务薄弱区域,以及批发市场、商贸集市等小微企业集中地区延伸。

四、推进服务创新,提升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

(一)鼓励各银行业机构根据小微企业不同阶段的金融需求,由单纯提供融资服务转向提供集融资、结算、理财、咨询等为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

(二)鼓励各银行业机构在风险可控前提下,转变过度依赖抵质押的做法,注重对小微企业实际还款能力的评估,积极探索信用贷款。

(三)鼓励各银行业机构在提升风险管理水平的基础上,不断创新小微企业贷款抵质押方式,继续推进林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等抵质押贷款;研究发展网络融资平台,着力拓宽小微企业融资服务渠道。

(四)鼓励各银行业机构根据《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创新小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还款方式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46号)精神,在风险可控、手续齐全的前提下,探索年审制、循环贷款、无还款续贷等符合小微企业融资特点的还款方式。

五、完善科学定价,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

各银行业机构要在收益覆盖成本和风险的前提下,根据风险水平、筹资成本、管理成本、授信目标收益、资本回报要求等因素,在国家利率政策允许的浮动范围内确定贷款利率,建立科学合理的小微企业信贷风险定价机制。同时,进一步规范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收费,严禁在发放贷款时附加不合理的贷款条件,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收费的透明度。各级监管部门要加强源头治理,督促各银行业机构下达科学合理的经营和考核计划,特别是要降低对小微信贷部门中间业务收入的考核力度,从源头杜绝基层机构向小微企业乱收费的动机,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

六、突出正向激励,激发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积极性

(一)在综合评估银行业机构风险管控水平、IT系统建设水平、管理人才储备和资本充足状况的基础上,对于实现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小微企业授信客户数占全行所有企业授信客户数的比例超过70%,以及最近六个月月末平均小微企业授信余额占全行企业授信余额的比例超过40%的法人银行和一级分行,允许其一次同时申请筹建多家支行,尤其鼓励符合上述条件的中小商业银行申请批量筹建专为小微企业服务的专营支行。在申请批量筹建支行时,不受“每次批量申请的间隔期限不得少于半年”的限制。

(二)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12年第1号令),在权重法下对符合“商业银行对单家企业(或企业集团)的风险暴露不超过500万元,且占本行信用风险暴露总额的比例不高于0.5%”条件的小微企业贷款适用75%的风险权重,在内部评级法下比照零售贷款适用优惠的资本监管要求。

(三)支持地方法人银行发行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获准发行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的地方法人银行在计算“小微企业调整后存贷比”时,该债项所对应的单户授信总额500万元(含)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可在分子项中予以扣除。获准发行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的地方法人银行应实行专户管理,确保募集资金全部用于小微企业贷款。

(四)各级监管部门对各银行业机构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实行差异化的容忍度,允许辖区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在一定时期内高于辖区各项贷款不良率同期平均水平,但控制在3%水平之下。各银行业机构应对分支机构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执行差异化考核,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考核标准。

(五)优先支持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成效显著、风险管控水平较高的商业银行开展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进一步拓宽小微企业贷款的资金来源。

七、加强风险管理,保障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可持续发展

各银行业机构要不断完善小微企业信贷风险管理体系,认真落实贷款“三查”制度,进一步提高贷款分类的准确性,加强风险管理的前瞻性和主动性,加大资源配置和人员培训力度,提升对小微企业信贷风险的识别、预警和处置能力。

八、注重沟通协作,改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外部环境

(一)监管部门和银行业机构要积极支持泉州市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综合改革实验,建立层次多样的金融服务组织体系,完善功能完备的金融产品创新体系,立足当地、立足基层、立足社区,着力拓宽资金投入实体经济渠道,着力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促进泉州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各级监管部门要积极推动政府、银行、企业形成合力,加强与地方政府的沟通协调,争取在财政补贴、税收优惠、不良贷款核销等方面获得更大支持,并积极参与小微企业贷款风险分担和补偿机制建设。

(三)各级监管部门要推动政府协调工商、经贸、税务等相关部门探索建立小微企业征信体系;泉州银监分局及泉州银行业机构要积极配合泉州市政府推进小微企业信息系统建设;各银行业机构要在合理有效利用现有征信系统的基础上,加强其他相关信息资源的搜集,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质效。

(四)各级监管部门要积极加强与当地经贸部门联动,推动完善多层次、多领域、差别化的融资性担保体系;各银行业机构要加强与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规范合作,引导其更好地为小微企业融资提供增信服务。

(五)各级监管部门与各银行业机构要主动作为,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交流,持续宣传和推广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政策、经验和成效,普及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知识,为银行业机构推进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请各银监分局将本文转发至辖内有关银行业机构。

 

 

 

 

中国银监会福建监管局

2013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