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福建银监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11-01 发布人:网站管理员 来源:福建省银行业协会

 

各银监分局;兴业银行,各政策性银行福建省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福建省分行,邮储银行福建省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福州分行,中信、民生、平安银行泉州分行,福建省农村信用联社,福建海峡银行,泉州银行,厦门银行辖内分行,厦门国际银行福州分行、浙江稠州商业银行福州分行,各外资银行福州分行,首都银行泉州分行,各村镇银行:

为贯彻落实《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3〕37号)要求,现就进一步推进辖区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监测考核,切实加大小微企业信贷投放力度

(一)各银行业机构要在商业可持续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单列年度小微企业信贷计划,并将任务合理分解到各分支机构,优化绩效考核机制,由主要负责人层层推动落实。各银行业机构应于每年3月10日前报送当年小微企业信贷计划,每季度后10日前报送计划完成情况(见附件一)。

(二)各银行业机构要切实加大对小微企业的信贷投放和考核力度,确保实现“两个不低于”目标,即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小微企业贷款增量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努力实现小微企业贷款户数高于上年同期水平,单户授信小于500万元(含)的小微企业贷款增速高于全部小微企业贷款平均增速。我局将对完成情况按月监测、按季考核。

(三)各银行业机构要以提高小微企业贷款可获得性、拓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覆盖面为工作目标,完善小微企业指标体系,逐步夯实小微企业贷款覆盖率、小微企业综合金融服务覆盖率和小微企业申贷获得率指标数据基础,力争实现3项指标比上年有增长。各银行业机构应于每月10日前报送上月情况(见附件二、附件三),我局将按月考核和通报。

(四)各银监分局参照上述要求对辖区小微企业贷款情况实行按月监测、按季通报,确保实现辖区“两个不低于”目标。“小型微型企业数”及“个体工商户数”以各银监分局所在市小微企业工作主管部门或工商管理部门的登记数据为准,请各银监分局统一向当地相关部门征询后填报。

(五)各银监分局和各银行业机构应确保相关报表数据准确性,各银监分局和各银行业机构的“两个不低于”和3项指标相关情况将作为年度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

二、深化监管引领,突出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差异化监管

(一)各银行业机构必须在全年实现“两个不低于”目标且当年小微企业申贷获得率不低于上年水平的前提下,下一年度才能享受《关于推进2012年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闽银监发〔2012〕17号)、《关于推进2013年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通知》(闽银监发〔2013〕56号)等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

(二)继续支持地方法人银行发行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获准发行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的地方法人银行在计算“小型微型企业调整后存贷比”时,该债项所对应的小微企业贷款可在分子项中予以扣除。

(三)各级监管部门对各银行业机构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实行差异化的容忍度,允许辖区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在一定时期内高于辖区各项贷款不良率同期平均水平;银行业机构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高于全辖各项贷款不良率2个百分点以内的,该项指标不作为当年监管评级的扣分因素。

三、推进服务创新,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效能

(一)在提升风险管理水平的基础上,鼓励银行业机构扩大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还款方式创新试点,继续探索年审制、循环贷款、无还款续贷等符合小微企业融资特点的还款方式,避免期限错配导致正常生产经营的小微企业出现流动性困境,以及因此给小微企业带来的额外负担。各银监分局、监管处室要及时总结、梳理今年以来推进小微企业贷款还款方式创新的经验做法,跟踪试点情况,认真评估试点工作成效,做好经验的推广工作。

(二)各银行业机构要在提升风险管理水平的基础上,不断创新小微企业贷款抵质押方式,大力推广林权、茶权、果权、海域(水域)、滩涂使用权、渔船等具有我省山海资源特色的抵质押贷款产品,继续扩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抵押的贷款规模;注重对小微企业实际还款能力的评估,积极探索信用贷款;充分利用网络融资平台,着力拓宽小微企业融资服务渠道。

(三)各银行业机构要针对不同类型、不同发展阶段小微企业的特点,为其量身定做特色产品,并全面提供集开户、结算、贷款、理财、咨询等为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

四、规范服务收费,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

(一)各银行业机构要在收益覆盖成本和风险的前提下,根据风险水平、筹资成本、管理成本、授信目标收益、资本回报要求等因素确定贷款利率,建立科学合理的小微企业信贷风险定价机制。

(二)除银团贷款外,各银行业机构不得对小微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对小微企业及其增信机构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严禁在发放贷款时附加不合理的贷款条件。

(三)我局将对辖区银行业机构落实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收费政策的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各银监分局应加强对辖内银行业机构的督导,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收费的透明度,并于2013年11月10日前对各辖区银行业机构落实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收费政策的情况开展专项检查。

五、加强风险管控,完善小微企业信贷风险管理体系

(一)各银行业机构要加强风险管理和内控机制建设,完善小微企业信贷风险管理体系,提升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识别、预警和处置能力。及时调整对小微企业客户甄别技术,进一步创新管理流程、贷款利率定价机制,提高风险防控的前瞻性、主动性。

(二)各级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小微企业风险状况的监测和提示,督促辖内银行机构及早化解风险。做到对小微企业信贷风险早预警、早识别、早处置;对潜在的重点风险和苗头性、趋势性风险隐患,要提高敏锐性,重点加强监测和防控。

六、改善服务环境,推进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可持续发展

(一)进一步推进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网点和渠道建设,大中型银行机构继续以“四单原则”为指导,深化专营机构建设,切实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批量化、规模化、标准化水平;地方法人银行机构要坚持立足当地、服务小微的市场定位,向县域和乡镇等小微企业集中的地区延伸网点和业务。

(二)各级监管部门要推动政府协调人行、工商、经贸、税务等相关部门完善小微企业信息体系和征信体系,搭建小微企业综合信息共享平台;各银行业机构要在合理有效利用现有征信系统的基础上,加强其他相关信息资源的搜集,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质效。

(三)各级监管部门要积极推动政府、银行、企业形成合力,加强与地方政府的沟通协调,争取在财政补贴、税收优惠、不良贷款核销等方面获得更大支持。各银行业机构要积极参与小微企业贷款风险分担和补偿机制建设。

(四)各级监管部门要积极加强与当地经贸部门联动,推动地方政府参股和控股部分担保公司,建立健全主要为小微企业服务的融资性担保体系,规范融资性担保贷款管理和收费定价行为;各银行业机构要加强与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规范合作,引导其更好地为小微企业融资提供增信服务。

(五)各级监管部门与各银行业机构要主动作为,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交流,持续宣传和推广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政策、经验和成效,普及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知识,为银行业机构推进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请各银行业机构在规定时限前将本通知相关报表报送至指定的横向信息平台邮箱(tangfulai@fjcbrc.gov.cn)。请各村镇银行将本通知相关报表报送至属地银监分局,各银监分局汇总后报送至我局;福州地区村镇银行直接报送至上述横向信息平台邮箱。

请各银监分局将本文转发至辖内有关银行业机构。

 

附件:1.小微企业单列信贷计划情况表

2.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覆盖率情况表

3.小微企业贷款获得率情况表

 

 

 

 

           中国银监会福建监管局

            2013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