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公约规范

福建银行业企业集群客户授信风险联合管理自律公约
发布日期:2014-01-21 发布人:网站管理员 来源:福建省银行业协会
 

福建银行业企业集群客户授信风险联合管理自律公约

暂 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福建银行业机构企业集群客户的授信管理,防范因企业集群多头融资、过度授信而引发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保障银行信贷资产安全,根据《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和“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等相关规定,经福建省银行业协会各会员单位共同商定,报福建银监局同意,特制订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所称企业集群是指因股权关联、债权关联、营运关联等关系结网而成,在经营管理上存在协同性、资金流动上存在归集性、信用风险上存在传染性等特征的一系列企业组成的集群。

本公约所监测的企业集群范围为:集群企业合计在辖内2家以上(含)的银行业机构取得授信,且全部企业合计授信额度在8亿元以上(含)的企业集群。

第三条 本公约所称过度授信是指企业集群客户在辖内的授信银行法人家数超过控制数量,或合计授信额度超过授信控制总量,以及本公约规定的其他过度授信情形。

第四条 各会员单位要坚持适度授信原则,加强同业间信息共享与联合风险管控,提升对企业集群客户的授信精细化管理水平和整体风险防控能力。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客户,应当采用银团贷款方式给予融资。

第五条 各会员单位要加快发展方式转型,建立体现资本约束发展理念、长中短期激励结合的考核评价体系,注重发展质量、效益和核心竞争力的提升。

第六条 各会员单位要合理规划和布局,明确市场定位和目标客户群体,持续创新服务产品和方式,满足客户多种需求,通过提升金融服务水平增强客户黏合度。

第二章 风险管理

第七条 会员单位联合对企业集群客户的授信实行“银行法人家数、授信总量”双线控制:

(一)企业集群客户在辖内的授信银行法人家数不得超过8家,达到6家进行预警。

(二)企业集群客户在辖内各家银行机构的合计授信额度不得超过其表内外授信控制总量,达到授信控制总量的90%进行预警。

第八条 各会员单位要在内控架构上建立企业集群风险防控体系,制定并实施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企业集群风险的制度规范,实现对企业集群风险的持续管控。

第九条 各会员单位要加强对企业集群客户隐性关联的尽职调查,掌握其总体融资、民间借贷、对外担保规模、资产负债率等关键情况,防范过度授信风险。

第十条 各会员单位要遵循审慎原则,参照《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对企业集群客户实行统一授信,规范异地授信业务,从严控制机构内部多头授信。

第十一条 各会员单位要建立合同调整预防性机制,在授信合同中或以补充协议形式明确企业客户负有及时完整披露所有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情况、提供真实财务报表、融资总量不超过实际资金需求量、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等各项义务,并明确相应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各会员单位要结合企业集群客户的日常经营活动,认真审核把关企业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依托“福建省注册会计师业务报备系统”对企业的审计报告和财务报表进行查询验证,在全面、真实掌握企业财务信息的基础上进行授信决策和风险管理

第十三条 各会员单位要在了解客户现有全部授信和用信情况基础上合理设定授信额度,注重第一还款来源,防范集群内部关联方之间互相担保风险。

第十四条 各会员单位要加强交易背景真实性审查和贷款资金流程管理,督促客户按照合同用途使用信贷资金,防止被抽逃、转移或挪用

第三章 监测预警

第十五条 福建省银行业协会依托“客户风险监测预警系统”(以下简称“客户风险系统”),经初步风险筛选确定企业集群监测对象、群内各企业及其相关指标信息,定期向各会员单位进行通报共享,并指定专人对接福建银监局监测发现的企业集群风险问题,督促指导各债权行联合开展进一步的风险监测分析或处置工作。

第十六条 对纳入监测范围的每个企业集群客户,在福建省银行业协会协调指导下,由其各债权银行组成“债权银行联席会”,联合开展授信风险管控。

联席会设主席单位,原则上由企业集群债权银行中合计授信额度最大的银行担任,授信额度相等的由群内最大授信额度企业的最大授信银行担任,但福建省银行业协会可综合集群客户在各债权银行的授信额度和用信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当主席单位的授信或用信情况发生变化、但仍有余额时,自发生变化之日起半年内仍由其履职,半年后由福建省银行业协会按照上述原则指定主席单位。

企业集群内单家企业参照本条款规定的产生和变更原则在各债权银行中确定主债权行。

第十七条 债权银行联席会工作职责:

(一)测算并协商确定企业集群客户的授信控制总量及管理方式;

(二)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定期交流企业集群客户的总体融资和用信情况,以及总体风险、运行管理、经营效益、重大项目投资、对外担保、关联交易、交叉违约等重要信息;

(三)联合开展风险管控。对出现预警信号的,分析研究风险情况,制定风险控制或授信压缩措施;对出现风险苗头的,研究制定维护银行债权安全的处置方案。

第十八条 债权银行联席会主席单位工作职责:

(一)牵头建立完善联席会工作制度,加强沟通协调和信息共享,组织对集群客户开展监测预警;

(二)牵头测算集群客户的授信控制总量,对出现预警信号或风险苗头的客户牵头研究制定处置方案,提交联席会协商确定;

(三)成员单位认为单家企业与监测集群内的其他企业实质不形成任何关联关系的,或发现企业集群新的关联企业,可向主席单位提出,由主席单位组织联席会讨论确认,并报经福建省银行业协会同意后,在监测对象中进行调整;

(四)对违反本公约规定的其他成员单位提出意见,或将情况向福建省银行业协会和福建银监局反映。

第十九条 债权银行联席会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一)主动参与联席会各项事务,遵守联席会讨论制定的授信控制和风险处置等各项行为准则,维护成员单位的共同利益;

(二)在保守商业秘密和不违反职业道德的前提下,主动如实向联席会报告本机构对集群客户的全部授信、用信情况及其他各类客户信息;

(三)对出现违反本公约规定的行为,应自觉及时纠正,尽力挽回损失,并承担相应的工作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二十条 主席单位按本公约有关规定,牵头建立并执行对企业集群客户的授信控制总量确定机制和监测预警机制。

(一)授信控制总量确定机制。主席单位负责组织群内各企业的主债权行以企业现有用信余额为前提,根据“三个办法一个指引”有关规定,结合客户资信状况、授信风险和融资需求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价,测算核定各企业的表内外授信控制总量,并初步汇总企业集群的整体授信控制总量。在此基础上,主席单位组织债权银行联席会协商确定企业集群客户的整体授信控制总量,必要时福建省银行业协会参与协调。协商中应注重效率,在各方均能出具合理理由的前提下,以就高不就低原则确定。

企业集群因经营状况发生变化、新增项目投资等原因确应调整授信控制总量的,经相关成员单位提出调整理由和测算依据,主席单位审核把关后组织债权银行联席会进行讨论确认,并通报福建省银行业协会。

(二)监测预警机制。主席单位对企业集群客户建立监测预警台帐,指定部门和专门人员负责每月对企业集群客户开展定性监测和定量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及时通报福建省银行业协会,由其在各会员单位中进行信息共享。

1.定性监测是指结合企业集群内各企业所处的外部环境情况、公司治理风险、经营管理风险、对外投资风险、银行授信风险、关联风险等情况进行分析预警。定性监测可参考“客户风险系统”中的集团风险预警和单一法人风险预警信号情况,并加以核实分析评估;

2.定量监测是指按照本公约第七条规定对企业集群客户过度授信控制指标进行测算,并参考以下指标进行分析预警。

(1)集群内各企业的统算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5%;。

(2)集群内任一企业的资产负债率不超过100%;

(3)集群各企业合计风险敞口与其净资产的比率不超过150%。

第四章 联合管控

第二十一条 主席单位通过持续监测,判断企业集群客户经营、财务、资信状况出现的不利变化将影响其还款能力时,或发现企业集群客户出现本公约第七条规定应进行预警的情形,应即启动预警信号,并在2个工作日内通报福建省银行业协会和其他成员单位。

其他成员单位如发现企业集群客户存在应启动预警信号的情形,应及时与福建银行业协会和主席单位进行协商启动。

第二十二条 在预警信号启动后,主席单位应根据需要及时组织召开债权银行联席会,共同研究应对方案和管控措施,必要时福建省银行业协会参与协调。授信额度超过控制总量的,各成员单位在协商授信压缩退出事宜时,应当遵循平等协商、等比例退出等原则。

第二十三条 预警信号生效期间,各成员单位应认真执行处置应对方案,加强机构间的沟通协调。如其他成员单位不积极配合履行工作职责的,主席单位可提请福建省银行业协会进行协调,必要时向福建银监局报告。

主席单位应每季以书面形式将对预警企业集群客户的授信管理和风险控制情况向福建省银行业协会和其他成员单位进行通报,其他成员单位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资料或信息。

第二十四条 当以下情况发生时,经与其他成员单位商议同意,主席单位可解除企业集群客户的预警信号,并通报福建省银行业协会。

(一)经过核实相关预警信息不准确;

(二)原预警信号的情形已消除;

(三)经过各成员单位调查分析,相关预警信息对各成员单位的授信不构成风险。

第二十五条 对出现风险苗头的企业集群客户风险,各成员单位应依托地方政府采取有力处置措施。对因市场变化出现暂时资金周转困难但有市场、有效益的行业和企业应采取积极稳妥措施,避免造成或加剧企业资金链断裂。对风险暴露的企业应共同行动、集体维权,并加强对存在骗贷行为以及转移资产、恶意逃废债等行为的联合制裁力度。

第二十六条 各会员单位在对企业进行授信时必须先查询福建省银行业协会发布共享的企业集群客户监测预警信息,并遵照执行本公约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企业集群客户的授信银行法人家数已达到或超过控制家数的,联席会成员单位以外的其他银行不得再对该客户增加授信,但以下情形除外:

(一)企业可在授信银行法人家数和授信控制总量均不突破的前提下选择其他银行进行授信置换;

(二)对企业集群客户的授信银行法人家数已达高限、但授信额度尚未达控制总量,且各成员单位均无意再对其增加授信的,经向福建省银行业协会报备,其他银行可向该企业集群客户增加授信,但全部授信额度应控制在该企业集群客户的授信控制总量以内。

(三)对于以化解风险为目的的贷款重组等。

第二十八条 本公约发布之前企业集群客户的存量授信额度已达到或超过授信控制总量的,过渡期内该企业集群客户的授信可暂时维持,但各家银行均不得再对群内企业增加授信。

主席单位应组织债权银行联席会对存量过度授信的压缩方案进行协商,根据实际情况逐步稳妥压缩到集群的授信控制总量和银行家数控制量之内,必要时福建省银行业协会参与协调。在协商授信压缩退出事宜时应参照本公约第二十二条规定执行,并遵循客户自主选择、实现授信总量控制目标优先于授信银行家数控制目标等原则。

第五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 当会员单位出现如下情形,福建省银行业协会将采取责令限期整改、口头警告或书面警告、同业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等措施,对情节严重的可向福建银监局报告,由其查实后按照有关法律规定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一)未能认真规范履行本公约规定的债权银行联席会主席单位应承担的各项工作职责,导致企业集群客户出现风险的;

(二)未能积极履行本公约规定的债权银行联席会成员单位工作职责,或未遵守联席会讨论确定的各项行为准则,影响对企业集群客户信用风险的联合管控效果的;

(三)对按照本公约第七条和二十条规定已出现属于过度授信情形的企业集群客户,仍予以增加授信的,但符合公约第二十七条情形的除外;

(四)隐瞒企业关联关系致使脱离监测范围,或隐瞒其他可能损害债权银行联席会其他成员单位合法权益的客户重要信息的;

(五)向企业集群客户泄露、暗示应在成员单位中进行保密的重要信息等。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公约由福建省银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福建省内各地市(厦门除外)的银行业协会可参照本公约,组织会员单位制定实施本辖区防范企业集群客户过度融资风险的自律公约。

第三十二条 本公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