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公约

福建银行业维护金融债权公约(修订稿)
发布日期:2013-05-18 发布人:网站管理员 来源:福建省银行业协会
 

 

第一条 为维护福建省银行业合法权益,改善银行业经营环境,促进实现银行业的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经福建省银行业协会各会员单位共同协商,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所指金融债权系指会员单位按照《贷款通则》等金融法律、法规所发放的贷款及贷款利息等信贷资产。包括:(一)本、外币贷款本金及利息;(二)承兑汇票垫款及利息;(三)信用证、保函等垫款及利息;(四)其他金融债权。 

第三条 福建省银行业协会维护金融债权委员会负责福建银行业维护金融债权工作的组织、协调与沟通。

  第四条 维护金融债权工作坚持依法合规、集体认定、协调一致和联合行动的原则,依靠行业力量,维护银行业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建立信息沟通与情况通报制度。通过日常信息交流、召开专题协调会、高层联席会议等多种途径和方式,促进信息共享。

  第六条 建立行业联合维护金融债权工作制度,协调落实联合惩戒措施。各会员单位依据相关法规或约定,共同提出并认真履行联合惩戒措施,及时向有关各方通报情况。

  第七条 开展防治、惩戒损害银行业权益行为的联合调研,调查和客观评判损害银行业金融债权行为人的信用状况,并在维护银行业合法权益的立法、司法建议等方面加强合作。

  第八条 加强与社会各界的交流与沟通,共同营造和谐的社会环境。在有关银行业的重大问题、重大事件的宣传与诉求上,尽量采取联合行动,协调配合,最大限度地争取公众和媒体的理解与支持。

  第九条 对损害银行业金融债权行为的认定、申报和制裁,实行会员单位申报,集体认定,同业制裁,统一执行的维权操作规程。

  第十条 联合维护金融债权措施包括:

  (一)内部通报:根据协商结果,将有关损害银行业金融债权行为的情况向各会员单位发出内部通报。

  (二)警示通知:对银行业金融债权没有得到有效维护的,可向损害银行业权益责任人发出警示通知。

  (三)实行同业制裁:对不履行相关义务损害银行业金融债权行为的,实施同业制裁。各会员单位接到同业制裁实施决定后应及时通知所属机构执行。

  (四)实施公开曝光或投诉:对被同业制裁的损害银行业金融债权责任人中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可通过媒体公开披露,或向政府和有关司法部门反映和投诉。

  (五)其他方式:根据损害银行业金融债权行为的具体情况,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可采取其他方式实施维权。

  第十一条 在银行业实施联合制裁过程中,如被制裁人对损害银行业金融债权的行为进行了切实整改并取得实际效果的,可撤销有关制裁。

  第十二条 会员单位的责任与义务。各会员单位应履行本公约及本公约实施细则中规定的义务。对于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规定责任和义务的会员单位,按照同业公约及实施细则中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三条 建立与中国银行业协会、各省(市)兄弟协会、各会员单位条、块间的沟通、协作、互动机制,共同维护福建银行业金融债权。

第十四条 福建省银行业协会维护金融债权委员会可根据本公约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公约解释权归福建省银行业协会维护金融债权委员会,福建银行业协会理事会另有解释的除外。

第十六条 本公约自福建省银行业协会维护金融债权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后公布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