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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高院、银监局、协会联合的召开做好金融债权案件执行和规范金融机构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座谈会
发布日期:2006-10-17 发布人:网站管理员 来源:福建省银行业协会

           2006613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银监局和福建省银行业协会联合召开了有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和在榕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参加的座谈会。会议通报了我省银行业金融机构未执结案总体情况及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助法院执行的情况,并就进一步做好金融债权案件执行和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助法院执行等问题进行了研究分析,达成共识。

会议认为:近年来,我省各级人民法院不断加大执行工作力度,针对缓解金融债权案件执行难问题,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多次开展了清理金融债权案件执行专项活动,但金融债权未结案件数仍然居高不下。为树立法律的权威和尊严,维护金融秩序,促进金融债权案件的执行工作,人民法院、银行业监管部门、银行业协会、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构建解决金融债权案件执行难的长效机制。为此,一是要构建定期沟通情况的信息共享平台和工作协调机制。建立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银监局、福建省银行业协会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相关负责人联席会议机制,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研究解决金融债权案件执行中的重大问题。各单位还应指定一名部门负责人作为联络员,每季度召开一次联络员例会,通报情况、研究问题、推动工作。联络员季度例会的具体事务依托省银行业协会秘书处办理。二是要规范协助执行。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法律法规教育,增强法律意识,对人民法院需要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存款的,只要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出具了完整的法律文书,并出示本人工作证或执行公务证,应当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要求,自觉履行协助执行义务。

会议认为:法院、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各司其职,群策群力,创新方法,推动金融债权执行难问题得到有效解决。一是各级人民法院应加大对金融债权案件的执行力度。对已查封的财产,应依法及时予以处置;对具备执行条件的案件,应加大执行力度,全部执结;对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但因种种原因而难以执行的案件,上级法院应加强监督与指导,并应采取提级执行、指导执行等措施,力克困难与干扰。二是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的债权转让,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处置不良资产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法[2005]62号)的规定,除有争议的外,应简化主体变更程序,不必再执行听证会,及时予以办理主体变更手续,但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将金融债权转让给非国有机构的,要进行严格审查。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受让金融债权后,应及时主动向人民法院申请主体变更,积极协助人民法院做好案件执行工作。三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切实加强授信风险管理,从源头上防范授信业务风险,化解金融债权案件执行难问题。要按照《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的要求进一步落实授信“三查”制度,特别是要加强对贷款抵押及担保企业资产的调查了解,审慎评估清偿能力,持续监控授信资金用途和去向,果断处置问题授信,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措施,积极配合法院查找被执行人财产线索。要进一步加大问责力度,严肃追究未能勤勉尽责的授信工作人员的责任。四是银行业监管部门要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履行协助法院执行义务情况加强监督,对拒不协助法院执行的行为,要严肃查处。银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维权职能,努力搭建维护金融债权的平台和渠道,积极向当地党委、政府和司法部门反映会员银行的诉求,教育引导广大金融消费者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在不违背保密义务的前提下,促成大额授信客户和违约失信客户信息在会员银行内部实现共享,并协调会员银行采取一致行动,联合制裁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客户。